26以雇主欠劳务报酬为由占有雇主房产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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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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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诉冯某、司某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李某

被告(上诉人):冯某、司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的产权 证为周村区字第×号、第××号两处房产归张某、李某共同所有。 自1998 年起,张某雇用冯某、司某到前述两处房产内看家。一审庭审中,张某 称已与冯某、司某解除了劳务关系,而冯某、司某称因张某未支付劳务





报酬且双方未解除劳务关系,故二人继续在前述房产内进行看家。从张 某、李某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上述两处房产中标有“小码头”的一处大 门被上锁并用钢丝缠住,一卷帘门处堆放有门板等杂物,一窗户处堆积 着三块废旧床板。张某、李某起诉,请求判令冯某、司某排除对涉案两 处房产的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冯某、司某辩称截至2015年12 月31日张某、李某共拖欠冯某、司某劳务报酬563005元,双方劳务关系 一直未解除且张某、李某一直拖欠劳务报酬,冯某、司某才继续在涉案 房产为对方看家。

另,冯某、司某在二审期间表示其与张某、李某双方未约定在劳务 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其就可以占有涉案房屋;关于张某、李某欠其劳务费 的问题,冯某、司某均已另案诉讼。

【案件焦点】

冯某、司某以张某、李某欠其看家劳务费为由占有对方房产是否属 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李某系位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 水库西首的产权证为周村区字第×号、第××号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张 某、李某在诉状及庭审中陈述已与冯某、司某解除劳务关系,冯某、司 某继续占有、使用张某、李某的房屋,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无权占
有。故张某、李某要求冯某、司某返还占有使用的上述两处房产的诉讼 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冯某、司某辩称张某未足额支付劳务 报酬的意见,系另外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引起的纠纷可通过其他合法





途径解决,其通过占有使用张某、李某房产的方式为法律所不允许,故 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张某、李某要求冯某、司某支付经济损失
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冯某、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使用的周村区字 第×号、第××号两处房产返还给张某、李某;

二、驳回张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涉案房产请求 排除妨害。张某、李某虽曾雇用冯某、司某在涉案房产内看家,但张
某、李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不再要求冯某、司某看家。 张某、李某在本案中主张其已与冯某、司某解除劳务关系,即表示其已 不再要求冯某、司某看家,故在此情况下冯某、司某继续占有、使用张 某、李某所有的涉案房产已无合法依据。冯某、司某主张张某、李某拖 欠其劳务费至今未付,但双方并未约定在劳务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其就可 以占有涉案房屋,且拖欠劳务费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冯某、司某对此 也已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故冯某、司某以此为据认为其占有涉案房产系 有权占有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二审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对自力救济的正确认定问题,具体而言就是看房人以





雇主欠其看房的劳务报酬为由占有雇主房产是否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其是否属于有权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 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所有权人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涉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李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张某、李某作为涉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 人有权对该两处房产请求排除妨害。故张某、李某虽曾雇用冯某、司某 在涉案房产内看家,但张某、李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不 再要求冯某、司某看家。然而本案中容易引发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在 于,张某、李某确实欠冯某、司某看家的劳务费,双方并未约定在劳务 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冯某、司某可以占有张某、李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故 冯某、司某占有涉案房屋并无合同法上的依据,但冯某、司某以张某、 李某欠其劳务费为由主张其住在涉案房屋中系自力救济而属于有权占
有。因此,要对本案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对自力救济问题予以 正确理解和把握。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 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 自力救济具有悠久的历 史传统,是市民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社会 纠纷解决方式, 自力救济自身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很容易导致社 会混乱。因此,由国家提供公力救济,以代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一切 文明国家普遍采取的社会治理方式。随着国家公力救济的不断深化、普 遍化, 自力救济开始逐步退出物权保护的历史舞台。但应看到, 自力救





济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具有救济及时、维权成本低等显著优势,这恰 好弥补了公力救济在这些方面的不足。直至今日, 自力救济在法律制度 中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补充。[3]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 度和司法实践来看, 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4] 、紧急避 险[5]和自助行为三种。本案中,冯某、司某占有涉案房屋显然不是正当 防卫或紧急避险。至于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实 践对此均予认可。其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或 减轻损害,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 为的条件相对严格,通说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 的手段适当,四是事后及时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冯某、司某占有涉案房 屋貌似自助行为,但就张某、李某欠冯某、司某看家劳务费这一原因而 言,其显然不能算是紧急情况,即其并不属于情势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公 力救济,故其并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张某、李某拖欠 冯某、司某的劳务费的情况下,冯某、司某以此为由占有涉案房产,该 行为显然不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而且拖欠劳务费本身属于另一法 律关系,冯某、司某对此完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来向张某、李某主 张债权请求权,事实上二审中冯某、司某对此已另案诉讼。因此,冯
某、司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住在涉案房屋中属于有权占有依法不能成立。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