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民委员会诉张其国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坡 庄村村委会)
被告(上诉人):张其国
【基本案情】
2013年,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实施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在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
事处坡庄村(以下简称坡庄村)段工程完工后,张其国于2013年在坡庄村河道上200米 ×20米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2015年,坡庄村村委会要求张其国移除清理其栽种的树木, 张其国拒绝,故形成诉讼。
2015年11月17日,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出具证明如下:长清区北大沙河崮五路桥—沙 河南桥段于2013年—2014年进行河道治理工程,长清区河道没有确权划界,河道的所有权 归当地政府所有和管理,区水务局对河道负责监督和指导。2015年11月19日,济南市长清 区人民政府崮云湖街道办事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崮山管理区、坡庄村村委会出具关于张 其国抢栽抢种地块情况说明,内容如下:2013年至2014年长清区水务局实施北大沙河治理 工程,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段工程完工后,沿河两岸产生的土地所有权归坡庄村村集体 所有。张其国抢栽抢种地块位于河道治理工程产生的土地上,属坡庄村村集体所有。
【案件焦点】
因为清理河道新开采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 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归谁所有。坡庄村村委会提交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出具的证明及济 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崮云湖街道办事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崮山管理区出具的关于张其国 抢种地块情况说明,应认定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为坡庄村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 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本案中,张其国未经坡庄村村委会 同意,擅自在坡庄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栽种树木,坡庄村村委会要求张其国清除所栽种 树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 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张其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在济南市长清区北大沙河治理工程河道旁 属于坡庄村村委会所有的土地上栽种的树木。
张其国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坡庄村村委会主张涉案争 议土地为坡庄村村集体所有土地,请求判令张其国停止侵权并清除地上栽种的树株;张其 国主张争议土地属于国有河道,不属于坡庄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 议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 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对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应由当地 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坡庄村村委会的起诉。
【法官后语】
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坡庄村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首先证实其对争议标的具有 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否则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坡庄村村委会还需证实系其合法权利 受到侵害,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中坡庄村村委会主张张其国侵权,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是政府清理河道时在坡庄 村河段新增的土地。坡庄村村委会未提供权属证书,但是提供了河道主管部门水务局及当 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该土地位于坡庄村段,其据此主张涉案土地所有权归 坡庄村村委会所有;张其国则主张该土地权属不明。如果该土地可以认定为坡庄村所有, 则坡庄村村委会可以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土地的权属问 题,在坡庄村村委会未提供权属登记材料,只提供证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权利归属?权属 不明,则物权保护无从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应提
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方能确认所有权。涉案土地虽然位 于坡庄村范围内,但因涉及流经村内的公共河道,所以在坡庄村村委会未提供上述有效证 据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证实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在坡庄村村委会提供了 两份证明之后,能否依据该两份证据确认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类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 就是说应通过政府行政程序解决,在行政处理后,权利人则可以凭相关证据主张权利,而 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直接确认。坡庄村村委会提供的两份证明,属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 己提供的书证,并非政府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行政决定或者裁决,更不属于权属登记证
据,所以,法院不宜直接依据此证据认定涉案土地权属。在民事诉讼中应注意区分普通的 书证与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书证据,两者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同的价值,不能以证明代替 行政决定。综上所述,坡庄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不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确权文书,其不能 证实对争议土地具有所有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出现的土地,因无法直接认定权属,出现纠纷时无人可以主 张权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相关权利主体应及时申请对新增的土地进行确权。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冯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