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诉张某等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2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褚某
被告(上诉人):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浪互联公司)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日报传媒集
团)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司法机关新闻宣传工作人员。2009年9月始,张某以“特 约通信员”名义和“承办该案检察员”名义以同一新闻素材向多家媒体一 稿多投。褚某认为,张某利用违规获知的正在侦查核实的案件信息,编 撰其“强奸女实习生”等不实信息,文章中还将真实姓名、真实工作单位 等公开发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长江日报传媒集团作为主办方,在武 汉汉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汉网中,明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尚在核 实,仍将褚某真实姓名、真实工作单位及明显违背常识的虚假信息作为 新闻,并以肯定语气发布张某的文章。新浪互联公司在其主办的新浪网 上大量发布诸如“北京名律师强奸女实习生未遂”“非礼女实习生被捕”等 文章。2014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褚某无罪的判决。
褚某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长江日报传媒集团、 张某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50余万元。诉讼 中,褚某撤回了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褚某涉嫌强奸案件中的法律文书不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报道特许权规定是可以公开的,且报道客观准确, 作为通信员提供真实的新闻线索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长江日报传媒集
团、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认为涉案报道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新浪 互联公司认为发表的涉案新闻系转载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件焦点】
1.涉案新闻报道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2.新闻媒体发表来源于
官方渠道的新闻报道文章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新闻报道内容构成对褚某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对任何刑事被告人都采取“判决定罪”的刑事诉讼原则,即使褚 某被采取批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定罪之前,也 不能被当作“有罪” 。涉案文章报道时,褚某的刑事案件尚处在刑事侦查 逮捕阶段,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尚未审判定谳,况且褚某最终被判定无 罪,而且张某根据的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及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书也只 是侦查批捕阶段的文书,并非对褚某被指控犯罪事实的审判定谳事实, 且并无证据证明这些文书属于已“对外公开”的内容,故涉案报道在当时 并没有褚某犯罪事实的确切事实依据,却对褚某的所谓犯罪事实采用肯 定性的公开报道,已违背了新闻真实原则,侵害了褚某的名誉权,涉案 报道的责任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原发主体内部承担连带责任,转发主体承担按份责任
张某作为涉案文章的通信员,主动向武汉晚报记者提供褚某所谓犯 罪事实的新闻线索,致使褚某名誉受到侵害,张某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 的相应责任。鉴于张某作为通信员为涉案报道提供新闻线索,涉案报道 采用本报采编报道的方式进行采发,两者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褚某名誉 权的侵害,两者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武汉晚报社负责《武汉晚报》 主报出版、相关印刷和发行等业务,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系《武汉晚报》 的主办单位,该两家机构均系《武汉晚报》的责任单位,故武汉晚报
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应当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因长江日报传媒集团负
责《武汉晚报》的出版发行业务,并不涉及涉案文章的采编业务,故褚 某要求长江日报传媒集团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 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新浪互联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门户网站的运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网站 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但该公司在转载过程中对文章 的题目及内容进行了修改,不但没有尽到对转发内容的相应注意义务, 还进一步对报道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吸引读者眼球,故新浪互联公司的转 载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对褚某名誉权的侵犯。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 明该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具有侵犯褚某名誉权的共同意思联络,其分别 实施原发与转发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褚某名誉权的损害,故二者均应 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虽然新浪互联公司具有较大的传 播影响力及明显过错,但是与本案其他被告相比,其行为属于扩大侵害 的转发行为,故认定新浪互联公司与就原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被 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7 。鉴于褚某未在本案中对该公司提出其他诉讼 请求,视为其放弃对新浪互联公司应承担责任份额,对此不持异议。
三、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因与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相关的涉案报道现已被 删除,褚某亦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判令停止侵权。 综合考虑张某及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的主观过错、侵权情
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进行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和范围。鉴于张某、武汉晚报
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开传播有关损害褚某名誉的侵权言论,势必给 褚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报道的内容描述、侵权人 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在前述 责任比例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办理公证是合理的取证及维权手
段,对其为此支出的合理公证费亦应一并承担。但褚某提交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是因涉案报道而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经济损失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 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 团在《武汉晚报》头版显著位置公开发表一次致歉声明,向褚某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在“汉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表致 歉声明,向褚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十 二小时,以上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 日报报业集团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 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负
担;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 团向褚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公证费5714元;
三、驳回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褚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对褚某名誉权的侵犯。民事主体发表的言 论或者为事实陈述,或者为意见表达,或者为二者的结合。为了兼顾言 论表达权利和行为自由的平衡,民事主体发表言论时应当保证事实陈述 基本属实,意见表达大致公允,否则就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仅仅从 涉案文章的题目看,其表述足以让人产生褚某已经被审判定谳的误认。 而从具体内容看,涉案文章主要内容来自《提请批准逮捕》的文书,并 且加入了《提请批准逮捕》中不曾有的细节。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和武汉 晚报社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或涉案文章内容来源于 权威信息渠道的情况下,以肯定的口吻报道褚某仅仅是涉嫌强奸的案件 情况,足以让他人形成褚某强奸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褚某社会评价的 降低。因此,涉案文章已经构成对褚某名誉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涉 案文章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第二,褚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因涉案文章所导致。褚某上诉认 为,因涉案报道使得相关服务单位终止了服务合同,导致其经济损失。 一方面,法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单位和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 人。律师个人的情况变化,不致一概地影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服务合 同的履行情况。即使褚某所主张的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以其为经办律
师,注重其个人的相关经验,但在其因故不能提供服务时,所在律师事 务所亦可采取相关的替代方案。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褚某因涉 嫌强奸被采取羁押措施后,即使没有涉案报道,褚某客观上也不可能再 提供任何法律服务,并且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义务 向委托单位披露该信息。如果相关的委托单位完全是基于对褚某业务能 力的信赖而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的,则这一情况必定导致 相关服务合同的解除,从而导致褚某产生经济损失。但是,这一损失却 并非因涉案报道所致,而是因褚某涉嫌强奸被羁押这一事实本身所致
的。因此,涉案报道与褚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侵权法上的相
当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褚某的相关经济损失赔偿并无不当。
第三,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当。褚某上诉还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畸低,与给褚某造成的严重精 神损害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 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之所以支 持褚某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是认定涉案文章的确给褚某造成了严 重的精神损害。但是,具体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进行,即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 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 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据
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所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第四,公证费是否应当支持。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和武汉晚报社均上 诉主张,褚某为本案花费的公证费5714元系针对新浪互联公司发布的涉 案文章,后褚某撤回对新浪互联公司的索赔请求,故公证费应当由褚某 自行承担。一方面,褚某在本案中所做公证并非都涉及新浪互联公司, 有部分也涉及其他民事主体。另一方面,褚某提交的公证书结合其他证 据可以印证《武汉晚报》发布涉案报道的时间和传播范围。因此,公证 书本身更是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情况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新浪互联公 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即使其后褚某撤回了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起诉, 但公证书所发挥的证据作用仍然是明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 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因此,本案的公证费5714元属于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支持 褚某该费用的赔偿请求亦无不当。
第五,一审判决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武汉晚 报社虽然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从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与武汉晚报社 的具体关系看,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不仅是《武汉晚报》的出版主管单
位,而且对《武汉晚报》的刊载内容享有著作权。这意味着,长江日报 报业集团与武汉晚报社都需要对《武汉晚报》的内容负责。而涉案侵权 文章正是出自《武汉晚报》。因此,一审判决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与武汉 晚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综上所述,褚某、武汉晚报社、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的上诉请求均不 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 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表与职务有关的言论侵犯他人名誉 权的典型案例。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本案最值得研究的是,司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宣工作中的言论边界及新闻媒体对来源于权威渠道新 闻稿件的审查义务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宣工作中的言论边界问题
司法机关的新闻外宣工作是建立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联系、提高司 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舆论监督和批评的重要形式。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因职务关系有更便捷的渠道获取案件真实素材和有效信息,通 过宣传媒介对部分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跟踪报道,以便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但是,作为新闻报道的案件素材,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不对 外公开的内部文书。特别是对于部分未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事实,司 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不得擅自公开传播 未经审判定谳的“犯罪事实” ,甚至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预测裁判结果 的言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宣工作中发表的言论,应当兼顾言论表 达权利和行为自由的平衡,秉承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基本属实,意见表达大致公允, 遵守法律的底线和言论的边界,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媒体对来源于权威渠道的新闻稿件的审查义务问题
新闻媒体在当代社会发挥着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等作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新闻报 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 其表述来看,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是构成名誉权侵害的必要条件。具 体而言,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和细节事项都应当符合新闻真实的原则, 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所以,肩负着社会责任的新闻媒体对新闻 素材的来源附有较高的审查义务。一般而言,新闻媒体能够以素材属于 权威消息来源要求免责,但是权威渠道并不等于权威消息来源。即使素 材来源于司法机关,也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特别是涉及定罪量刑的 问题,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应谨慎传播和报道,更不 能为博取读者的眼球对报道内容进行不当的修改及添加。对于没有犯罪 事实确切依据且未经审判定谳的案件,不能对案件结果采取肯定性的公 开报道。即使新闻媒体报道来源于官方权威渠道的新闻素材,内容严重 失实,也需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后果。
就本案而言,涉案文章报道的是涉及褚某涉嫌强奸犯罪这样对个人 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并公开指名道姓和披露职业身份,一旦严重 失实,势必造成褚某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涉案报道在当时并没有褚某 犯罪事实的确切依据,却对褚某的所谓犯罪事实采用肯定性的公开报
道,侵害了褚某的名誉权。涉案报道采用本报采编报道的方式进行采
发,二者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褚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各行为人应当承 担连带侵权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陈昶屹 韩乔亚
38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宣工作中的言论边界及新闻媒体的审查义务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0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