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体育运动侵权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杨某某诉张某某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日上午,杨某某与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某文化宫羽毛球 场地打羽毛球,二人分处对场,张某某在一次击球时,击打出的羽毛球 落到球网对面的杨某某的右眼上,杨某某感觉右眼疼痛,下场休息,但 未到医院就医。次日,杨某某仍感眼部不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





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眼虹膜睫状体炎,其后四次到该医院复诊,至
2016年9月27日共支付医疗费和挂号费251.1元、交通费40元。其间,张 某某作为羽毛球球友活动组织者,对杨某某伤情未予过问,并利用自己 群主身份,将张某某踢出微信群。

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1.恢复杨某某的名誉,向 杨某某承认错误,对他的种种错误行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支付精神 损失赔偿金5元;3.支付医疗费、挂号费251.1元;4.支付交通费40元。

【案件焦点】

本案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侵权人免责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羽毛球属于对抗 性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运动风险,杨某某、张某某应当能预见羽毛 球比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该运动,表明双方愿意承担 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张某某在接球时,击出的羽毛球落到杨某某右眼 上,导致杨某某右眼受伤,现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某或张某某违反羽毛球 比赛规则,故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杨某某和张某某均没有过错。考虑到张 某某的行为和杨某某遭受的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关联关系,故根据本案实 际情况酌定张某某和杨某某共同分担因此发生的损失,杨某某主张的医 疗费和交通费,由张某某分担145元。杨某某要求张某某赔礼道歉和赔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





下: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某某支付145元;

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自甘风险源自罗马法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 ,又称风险自负、 自冒风险,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但自愿承担危险 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较法 上普遍承认自甘风险是免除行为人责任的一项事由。按照学界多数说观 点, 自甘风险规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领域,通常是具有危险性的竞 技活动或者体育、娱乐(如冲浪、攀岩、乘坐过山车)、探险等活动, 并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2)受害人有 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明确表示承担危险的, 须为文字或口头表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确定默示 接受危险,须受害人完全了解存在受害的危险,却自愿选择参与,依其 情形显示其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3)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 者善良风俗。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损 害赔偿。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自甘风险 规则” ,但司法实践中却不乏援用该规则的案例。总结起来主要有三
种“自甘风险规则”司法适用方式:(1)完全适用“主要的默示自甘风
险”规则,让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失。这种情形主要是组织者已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而且受害者往往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 过错。(2)不完全适用“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规则。在组织者已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本应完全适用“主要的 默示自甘风险”规则,但若原告没有明显过错、原告请求合理、原告地 位比较弱势等情况下,多数法官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以“救助弱势一 方”的方式判决组织者承担一定补偿责任。(3)适用“次要的默示自甘 风险”规则,根据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大小或比例来分配 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对 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

一般而言,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 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 自担后果,本案涉及的由同好者组 织的羽毛球比赛,虽然相对专业比赛的竞技体育而言,对抗性相对缓
和,风险没有那么高。但参与者多为非专业运动员,亦存在动作技术不 规范等问题,这决定了此类体育活动也同样存在着人身危险,极易造成 参与者受伤后果。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相关侵权类案件看,大多都是属 于在学校、球馆等自发组织体育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所以, 虽然此类体育活动没有竞技类体育那样专业,但从风险角度来说,这些 活动也属于有内在的、固有的危险性的活动,从事此种活动容易引发危 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认为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羽毛球对 打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自愿参加,且张某某的行为未违反运 动规则,不存在主观伤害故意,本应完全适用“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规 则,让杨某某自己承担损失。但结合全案分析,张某某具有活动参与者 和羽毛球球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在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 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活动前的风险告知,事发时的 积极抢救、治疗,事后积极善后、处理受害者的后续治疗事宜等。而张 某某在杨某某受伤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事发时还是事后,均采取了不闻





不问的消极、非理性处理方式,并利用自己身为组织者的强势地位在一 定程度上打压、排挤杨某某,意图使杨某某脱离球友组织。法官在考虑 到杨某某无过错、地位相对弱势的情况,援引公平原则,判决张某某承 担50%补偿责任,解决了个案免责事由与公平原则适用、逻辑与正义平 衡的问题。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毕凯丽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