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计量错误导致多收用电人电费的,供电人应返还多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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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诉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 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1民终450号民事 判决书

2.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以下简 称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

被告(上诉人):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电业公 司)

【基本案情】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于2006年11月正式投产。2006年11月11日,昭 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与水利电业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第一条 第3项约定用电设备总容量为400千瓦;第四条第1项约定由甲方(水利 电业公司)根据乙方(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 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产权归乙 方所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昭平县现代 页岩砖厂所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为中山市东风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 型号JLSJWH3-10II(Y/Y)三相四线电力计量箱。2015年11月,由于昭 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原电力计量箱出现故障,2015年12月1日,原告砖厂 更换了电力计量箱。2017年3月29日,因计算倍率有误,故水利电业公 司电能计量测试中心与水利电业公司城厢供电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后, 与用电方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核对用户高压计量装置的接线,并签订
《关于现代页岩砖厂退补电量情况说明》,确认在2015年12月1日更换 电力计量箱后,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高压计量装置的实际电流比应为
25/5 ,电量计算倍率应为500倍,而实际电量计算倍率是1000倍(即多 计量1倍的电量),应退补电量为520020度。对2015年12月1日之前的计 量是否存在计量错误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因此,双方产生纠纷,昭平 县现代页岩砖厂要求水利电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电费。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的申请,法院委托广西诚 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鉴定,公估鉴定结论为:1.本案
JLSJWH3-10型高压计量箱三相接线桩头上的标示牌所标示的电流变比 与实际的电流变比不相符;2.本案JLSJWH3-10型高压计量箱,在2006年 11月到2015年11月在线使用期间,实际连接的电流比是25/5;3.在2006 年11月到2015年11月十年期间,由于高压计量箱三相接线桩头上的标示 牌所标示的电流变比与实际的电流变比不相符,导致水利电业公司多收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生产用电的电费共计3965859.3元。





【案件焦点】

水利电业公司是否存在电量计量错误从而导致多收昭平县现代页岩 砖厂电费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 与水利电业公司于2006年11月11日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关于2006年11月至2015年11月30日水利电业公司是否存在多收昭 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电费3965859.3元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 设计院的专业技术检测结果认定2015年11月30日前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 使用的型号为JLSJWH3-10II(Y/Y)三相四线电力计量箱的标识牌电流 比为50/5 ,接线端实际电流比为25/5 ,存在多计一倍用电量的可能性。 现代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同种技术和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条件 下,其单位产品的电能消耗水平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广西诚信达保险公 估有限公司在公估鉴定过程中,选用“单位产品电能耗调查比较法”对相 同制砖企业生产单位产品平均耗电量进行比较分析,确认昭平县现代页 岩砖厂在2006年11月至2015年11月30日生产的单位产品平均耗电量高出 行业平均水平一倍左右,印证了此期间水利电业公司多计量昭平县现代 页岩砖厂一倍电量的事实。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根据本案供用 电合同所适用的供电规则以及电费收费发票测算出2006年11月至2015年 11月30日水利电业公司多收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的电费为3965859.3
元,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水利电业公司是否存在多收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电费338505.92元的问题。2017年3月29日,经昭平 县现代页岩砖厂要求,水利电业公司电能计量测试中心与水利电业公司 城厢供电所对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高压计量装置的接线进行核对。根据 核对结果,三方签订了《关于现代页岩砖厂退补电量情况说明》,该情 况说明的内容确认了因计算电量倍率有误而多计量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 一倍的电量,即520020度,合计金额338505.92元,法院确认该情况说 明的效力。

关于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因多缴电费造成利息损失如何计算的问
题。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因长期多缴巨额电费,资金被占用造成了利息 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水利电业公司退还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从2015年12月 1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多收电费338505.92元;

二、被告水利电业公司退还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从2006年11月 起至2015年11月止多收电费3965859.3元;

三、被告水利电业公司支付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多收电费利息 合计1487591.03元(计至2017年12月31日),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 2006年11月至2015年11月30日多收当月电费数额×截至实际履行之日总
月数×0.5%/月(年利率6%)计算利息。

水利电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水利电业公司是否存在电量计量错误从而 导致多收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电费的情形。

双方对于计量电量有争议的期间自2006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15日 止,其中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计量电量及电费,经昭平县现 代页岩砖厂、水利电业公司电能计量测试中心与水利电业公司城厢供电 所三方核对用电人的高压计量装置接线情况后,确认了在此期间多收一 倍电量的事实,并签订了《关于现代页岩砖厂退补电费情况说明》。关 于该情况说明,虽然水利电业公司电能计量测试中心与水利电业公司城 厢供电所并非供用电合同相对人,但是分别作为供电人的内设机构及分 公司其实际承担了水利电业公司的具体职能,其核实计量电量错误系履 行供电人的职务行为,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情况说明的效力。另
外,2006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计量电费,在2015年11月30日以前,昭 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使用型号为JLSJWH3-10II(Y/Y)三相四线电力计量 箱是客观事实,按水利电业公司提交的《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
单)》记录,其也确认了2005年11月至2015年11月30日是按电流比
50/5 ,计量电量倍率为1000倍的计算方式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结合广西 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设计院的专业技术检测结果和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 有限公司的公估鉴定,可认定在上述期间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过程中因 电力计量箱接入桩头与计算电量倍率不匹配的错误导致多计收一倍电费 的事实。

水利电业公司与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之义务。水利电业公司因





电量计量错误导致多收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一倍电费,有违诚实信用原 则,应向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返还多收电费并赔偿损失。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