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婧等诉侯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94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生、张某秀、杨某婧
被告(上诉人):侯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0日,侯某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正在行走的张某威身 体相撞,造成张某威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威为主要责任,侯某 伟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威被多次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北 京清华长庚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先后住院106日,后因创伤严重于
2017年12月18日死亡。治疗过程中,张某威的就诊材料曾载明:“病情
危重,虽经治疗但随时有生命危险”“病情可能进一步加重,甚至猝
死” 。最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出具的就诊材料载明:感染性休克,腹 腔感染,消化道穿孔,肠梗阻,感染性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018年 1月10日,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红十 字会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综合尸表检验所见… …分析认为张 某威符合车祸外伤后继发感染性休克死亡。侯某伟驾驶的涉诉车辆在人 保北京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张某威于1989年3月出生,
生前与杨某婧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 女。王某生、张某秀分别为张某威之父、母。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致伤后一段时间,受害人死亡是否与交通侵权行为存在因 果关系或是否被中断。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侯某伟急踩刹车的制动印长和人体挫痕长度,说明 其已提前注意到张某威在机动车道行走,且其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反应时 间及空间,但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未能有效、妥善处理,故相关事 故责任认定适当,予以确认。
红十字会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张某威符合车祸外伤后继发 感染性休克死亡” ,该鉴定意见是由专业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 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可靠性较强;张某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死亡前, 曾多次住院治疗,就诊材料中亦有“病情危重,虽经治疗但随时有生命 危险”等相关记录,可以佐证鉴定意见;人保北京公司、侯某伟均未提
交证据证明张某威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其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无 因果关系。综上,应认定张某威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基于张某威与侯某伟分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故对于王 某生、张某秀、杨某婧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人保北京公 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北京公司根据保险 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酌定由侯某伟按照3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 偿。
综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人保北京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22000元;
二、人保北京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 元;
三、侯某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399.2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侯某伟、人保北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 审法院裁判意见,认为结合现有鉴定意见及医疗诊断可以认定张某威的 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因对鉴定中使用方式有异议而否 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侯某伟、人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威的死亡与 其他原因相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特殊性在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受伤后至死亡经历了一段时
间,其间受害人有多次住院出院经历,双方对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产生较大争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减免责任的介入因素 或其他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1.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与逻辑
根据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 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本案侵权行为系交通肇事行为,损害后果为直接损 害后果(即受伤)和最终损害后果(即死亡)。举证与受伤的因果关
系,根据责任认定书及就医诊断证明往往可直接判断。但举证与死亡之 间的因果关系则需完整的证明逻辑:首先需要判断死亡原因;其次判断 交通肇事侵权致伤是否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若存在,仍需判断参与
度。本案中原告为证明此问题,提交鉴定意见书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 等证据,鉴定意见载明受害人死亡原因符合车祸外伤后继发感染性休克 死亡,则需进一步判断车祸致伤的程度是否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结合 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害人虽然有住院后出院行为,但其并未痊愈,且多 器官出现感染,随时有生命危险,两者结合可证明车祸致伤的程度足以 导致受害人发展成感染性休克死亡,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全部。
2.鉴定意见在判断交通事故致伤与死亡因果关系中的证明力判断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判断其证明力主要有两点:首先 需要判断其科学性,即是否符合特定领域的知识规则,与其他证据是否 存在矛盾。本案中鉴定意见综合尸表检验,分析受害者符合车祸外伤后 继发感染性休克死亡,符合医疗领域知识规则,与医疗诊断证明也无矛 盾之处;其次,需要判断其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要求,本案 中未存在违法的情况。虽然本案重新鉴定时,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
究所以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而超出其机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不予受
理,但鉴定方式的选择并不能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作为 优势证据,除非有更优的证据形式推翻其证明力,否则法院应予以采
纳。
3.交通事故致伤与死亡结果存在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证明责任 与标准
在因果关系理论中,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或者侵权行为与侵权结 果之间存在能够中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则侵权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 其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根据其权益相关应在侵权人方。根据介入因素对 结果的作用,介入因素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中断因果关系:一是介 入因素占据优势条件;二是介入因素对结果构成重大影响;三是介入因 素构成独立的条件。若介入因素具有必然性或者仅起到次要作用时则不 能中断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提出受害人主动要求出院或者登记结婚是 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介入交通事故致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中,但结合本 案的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这种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或排除交通事故致 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另应注意,判断因果关系后,仍需考虑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因本案 中受害人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因而裁判由肇事司机按次要责任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韩啸
38交通事故致伤后死亡是否存在中断因果关系因素的认定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9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