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

深圳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勃某县人民医院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决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复110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勃某县人民医院
【基本案情】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勃某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8年11 月14日作出的(2018)闽02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 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勃某县人民医院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深圳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4月8日冻结了勃某县人民医院在勃利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医保基金 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
被执行人勃某县人民医院提出异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案涉账户进 行冻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 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 益的社会保险账户不得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医保基金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9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法院冻结其医保结算账户显然违反该通知规定。在2021年1月、2月没有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但异议人的财务人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的主管人员进行了 沟通,申请执行人让异议人做展期,但异议人表示不用展期,3月恢复诊疗后 一并将拖欠的1月、2月租金全部付清,并且异议人一直没有不偿还租金的想 法。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件焦点】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勃某县人民医院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是否违反法律 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的问题和理由分析 如下:
关于法院冻结案涉账户是属于依法不得冻结的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属于勃某 县人民医院责任财产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 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 在执行中不得冻结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 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可见该通知所针对的是法院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开 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而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的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款项。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医疗机构,并非医疗保险机构, 经过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疗保险结算账户的款项属于医疗机构的责任 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无不妥。
关于勃某县人民医院是否因承担民生公益事业而豁免执行其财产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 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医疗机构虽然承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但在参与 民事活动中仍然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是平等经济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生效法律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97

文书确定的义务,绝不意味着因自身具有公益性质即可以此为由拒不执行生效 法律文书。至于因工作需要等重大公共利益考虑的其他因素,需要在政策允许 的范围内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的,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另行主张,积极主 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勃某县人民医院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 维持。
【法官后语】
本案是医疗机构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虽然2014年曾有“严禁 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通知,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 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 备的服务。”因此,许多公立医院都在尝试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大型医疗设备, 由此,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涉融资租赁纠纷的案件也变得屡见不鲜。而在强 制执行阶段,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医疗机构往往存在“基本户”“医保 基金结算账户”等多个账户,法院冻结其账户后,医疗机构或其所在的当地医 保局动辄提起执行异议,客观上拖延了法院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勃某县人民医院的医保基金结算账 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和 “医保基金结算账户”进行甄别并加以区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 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 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 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 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可见,该通知强调的是法院不得执行社会保险机构





9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而非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的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款项。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医疗机构,并非医疗保险机构,经过 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保基金结算账户的款项属于医疗机构的责任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无不妥。
另外,关于勃某县人民医院是否因承担民生公益事业而豁免执行其财产的 问题,生效裁定指出,医疗机构虽然承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 但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仍然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是平等经济主体,依法应当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绝不意味着因自身具有公益性质即可以此为由拒不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至于因工作需要等重大公共利益考虑的其他因素,需要在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的,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另行主张, 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提出的 复议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 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又要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 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邱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