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李淑某诉某银行淮北分行、卓某票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25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商贸公司、李淑某
被告:某银行淮北分行、卓某
【基本案情】
商贸公司(持票人)与案外人内配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商贸公司通过背书 转让的方式从某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并持有应由某银行淮北分行承兑 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记载:汇票号码x× 、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1 日、出票人A 公司、付款行某银行淮北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5万元、到期 日期2016年8月1日。商贸公司就该票据要求某银行淮北分行承兑付款,但该 行向商贸公司出具退票理由书,以汇票已超过解付期为由拒绝付款。
上述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背书失误:2016年3月20日,背书人建 材公司向某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证明,内容为:汇票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在背书转让过程中,造成法人章重复加盖,不 规范,我单位承诺此银承背书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 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解付;2016年7月22日,背书人光电公司向某银 行淮北分行出具证明,内容为: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工作 疏忽,被背书人名称书写错误有涂改,正确应为“内配公司”,由此引起的经 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2021年6月7日,商贸公司向某银行淮北分行出具证明,内容:汇票号码 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该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 收,导致该票据长时间过期未托收,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全部责任等。
2021年6月11日,某银行淮北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内容为:工商银行 于2021年6月8日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 向我行办理的委托收款,因存 在票已过解付期原因,现予以退票,请完善手续后再办理托收。
某银行淮北分行认可:1.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已验票,该票据票面记载信息 与本行留存信息一致;2.本行目前享有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具备
八、票据纠纷 255
付款条件。
【案件焦点】
1.商贸公司要求某银行淮北分行承兑付款的依据;2.承兑汇票已过解付 期,持票人能否行使票据返还利益请求权;3.承兑汇票背书失误,是否导致汇 票权利丧失。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 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付款行某银行淮 北分行应向承兑人商贸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理由如下: 1.商贸公司与案外人内配公司已履行基础关系下的合同义务;2.某银行淮北分 行业已验票,确认该汇票记载的票面信息与本行留存的信息一致,且未对该汇 票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提出异议,之所以退票系因票已过解付期;3.某银 行淮北分行认可本行目前享有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综上,商贸公司 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要求某银行淮北分行返还票据利益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予以支持。商贸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法院判决: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商贸公司票 据利益5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票据纠纷,是指基于票据关系或法定的票据派生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行使 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票据利 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上不属于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其与
25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票据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适用民法上 有关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当事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 享有民事权利,旨在为弥补持票人损失、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专门 权利保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中,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争议较 大,出票人或承兑对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往往持否定态度,法院应准确把 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裁判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纠纷,保护票据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一、票据已过解付期,是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因票据时效已过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导致丧失 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所受利益的权利。持票人有效行 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有二:一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二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享有与未支付票据金 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已过解付期,是付款行依据票据到期日确定承兑期,持票 人在票据到期后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进行承兑,出票人或承兑人有权拒绝承兑, 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正因如此,票据已过解付期成为持票人启动票据利益返 还请求权的前提,持票人行使该权利具备法定要件。本案中,持票人商贸公司 与案外人内配公司已履行基础关系下的合同义务,已取得票据利益,但因案涉 支票已过解付期,被承兑人予以退票,符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二、票据时效和诉讼时效不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这是为 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票据法专门赋予持票人的救济权利,它是一种票据法 上特别规定的权利,具有普通民事债权的属性。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时效 为除斥期间,系票据权利丧失的期间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 间是不变期间,其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中止与 中断,其法律后果是胜诉权的丧失,但并未丧失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是票据到期日,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 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为汇票被拒绝承兑之日起三年,即自2021年6月11
八、票据纠纷 257
日某银行淮北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之日起三年。持票人商贸公司系在诉讼时效 内提起诉讼,其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正当性。
三 、承兑汇票背书失误,应遵循背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形式 审查,认定涂改造成票据权利丧失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 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 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所持汇票出现背书失误,如背书人将被 背书人名称填写错误,进行涂改,并不能直接造成票据权利丧失,应审查持票 人前手在承兑汇票上的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 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案涉承兑汇票虽出现被背书人名称错误并涂 改、背书人加章重复等情形,但背书人均出具证明,对前手的真实性无异议, 形成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合法取得汇票,具有票据权利。庭审中,承兑人某 银行淮北分行认可:1.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已验票,该票据票面记载信息与本行 留存信息一致;2.本行目前享有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具备付款条 件。故,本案最终判决某银行淮北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商贸公 司票据利益5万元。
编写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王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