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紧急制动致承运物损失之保险责任范围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运输公司诉财保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运输公司
被告(上诉人):财保甘肃分公司

【基本案情】
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财保甘肃分公司处投保,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保 险金额为10万元,保障项目为火灾、爆炸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所造 成的车辆运输货物的损失。《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五条列举了五项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67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载货物损失,保险人应赔偿的情形,其中第二 项是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其他情形与本案争议无关。
2020年5月22日18时10分左右,驾驶员驾驶涉案车辆出行,因避让车辆 采取紧急制动,致车载玻璃因惯性滑落、受损,损失为58197.61元。扣除残值
9500元,运输公司向购买方赔偿48697.61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理 赔未果,运输公司诉请判令财保甘肃分公司赔偿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金 48697.61元。
诉讼中,双方对车辆紧急制动致车载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产生 分歧。运输公司认为,财保甘肃分公司没有在保险条款中对“碰撞”进行解 释,而对于碰撞,可以理解为车辆与外在物体发生碰撞,也可以理解为车内的 货物之间发生碰撞;此外,本案车辆是由主、挂车组成,主车刹车时必然会引 起挂车与主车的连接部位发生碰撞,只是碰撞力度不够,连接部位没有发生损 坏而已;再者,如果车辆不与外界发生碰撞就不赔偿,无疑是放纵碰撞的发生, 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以及公序良俗。财保甘肃分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已经明 确了承保事项,对碰撞应按照通常理解去解释;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就是运输工 具与其他外在物体发生碰撞,而不是货物之间发生碰撞,即使是货物之间发生 碰撞也是绑扎不牢的原因导致。

【案件焦点】
承运车辆紧急制动造成车载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避险紧急制动致车上货物损失属 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属于承保范围;诉争格式条款违背了被保险人的 合理期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保险条款未对“碰撞”的含 义进行解释,诉争双方对于碰撞有两种以上解释,故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 释,遂认定该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约扣除免赔额。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及《中华




6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财保甘肃分公司赔付运输公司保险金43827.8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后运输公司一方撤回上诉。江苏省淮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保险条款列举五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车载货物损失,保险人应予赔偿的情形,而承运车辆因避险紧急制 动,造成车载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该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载货 物损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符合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其次,该保险条款列举 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形中,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形,无 车辆避险紧急制动的情形,而本案系车辆因规避交通事故的风险而紧急制动, 系自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的行为,应予提倡;反之,如果非因运输工具碰撞、 倾覆而保险不赔偿,则可能放任其他事故发生,形成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和道 德风险。最后,车辆紧急制动时,因惯性的作用,车载玻璃难免产生冲击、挤 压;“碰撞”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可以作出不利于财保甘肃分公司的解释。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涉案《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五条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列举了五 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上的保险标的物的直接损失,保险人 应予赔偿的情形。但是,该五项情形中不包含车辆避险紧急制动的情形,而与 之相近的是该条第二项关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形。本案二审考虑到 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有别于免责条款,没有对其效力进行否定评价,而是运用解 释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对诉争保险条款进行解释,从而作出车辆避险紧急制动造 成车载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判决。这三个方面是: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辅助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首先,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 应以投保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69

解释。合理期待原则是一种救济性的解释原则,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一方的利益,其有别于其他的一般合同解释原则。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 并不支持该合理期待,但是,司法裁判中也应予重视并尊重。一般来讲,保险 人均以合同条款的明示方式确定了承保范围,但如果一般投保人依其常识可以 合理地期待某种风险仍属于承保范围,尽管这种期待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那 么仍可以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涉案保险条款第五条有“意外事故造成运 输工具上的保险标的物的直接损失”这一可以得到理赔的前提。本案承运车辆 因规避交通事故风险而紧急制动,造成车载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 失,该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载货物损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符合被保险人运输公司 的合理期待。
其次,目的解释也称论理解释,是指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具体案件, 根据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从逻辑上进行解释。二审合议庭认为,该保险责任 条款中列举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形,其中,在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倾覆的情形下所造成的车载货物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保甘肃分公司也 据此抗辩。而本案系车辆因规避交通事故的风险紧急制动,系自救、避免造成 更大损失的行为,应予提倡;反之,如果非因运输工具碰撞、倾覆而保险人不 赔偿,则可能产生放任其他事故发生的不良社会价值导向和道德风险,有违立 法目的,也不符合保险目的。
最后,辅助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 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保险条款未对“碰撞”的含义进行解释,诉争双方 对运输工具发生碰撞的理解存在争议。财保甘肃分公司认为按照该保险责任范 围条款,车辆避险紧急制动的情形不属于碰撞;被保险人运输公司认为可以理 解为车辆与外在物体发生碰撞,也可以理解为货物之间发生碰撞,而且主车制 动时必然会引起挂车与主车的连接部位发生碰撞。诚然,财保甘肃分公司的解 释符合通常理解,但是,车辆避险紧急制动是阻却碰撞、倾覆结果发生的行为,





7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在惯性作用下车载货物难免产生冲击、挤压,因而,运输公司的解释也不无道 理,故可以作出不利于财保甘肃分公司的解释。
二审裁判在进行论理解释时,融入了老百姓心中的一个“理”。这个“理” 就是:无论是保险理赔,还是司法裁判,都要尊重法治精神,考虑投保人的合 理期待,不能让老百姓在紧急制动与放任事故发生之间作出有违道德良知、有 违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选择,更不能作出违背公平正义、违背立法目的的裁判。 司法裁判要有意识地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以公正裁判树立社会行为 规则,彰显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炜 马作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