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菜场破产营业保护及处置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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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359号(之一—之八)民事裁 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1-13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6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3. 当事人
申请人: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
【基本案情】
蔬菜生鲜食品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4.2亿元,是具有 国资背景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租赁各区传 统菜场、商业中心等核心地段门店,改造后开设多家商超菜场,经营面积合计 近十万平方米,以经营蔬菜水果、肉蛋禽等生鲜农产品、食品为主,曾是菜市 场升级改造的排头兵。自2018年起,因门店规模拓展过快、经营管理不善,蔬 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现金流短缺状况,经尝试多轮战略调整未果后, 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引发200余件诉讼、执行及仲裁案件。2020年12月4日, 经债务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依法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尚处于营业状态的

十、公司解散、清算责任和破产纠纷 277

门店中,九家为市区两级保供商超菜场,担负维持重要民生必需品保供稳价的 社会职责。基于保民生、保供应,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了以保供商超菜场继续 营业为核心的方案,将店面持续经营产生的采购费、水电费、物流费等认定为 共益债务;在严控营业成本的前提下,建立由管理人监督下的经营内控审核制 度,部分门店持续营业直至出售或变价。
经查,蔬菜生鲜食品公司作为核心控制企业,通过人事、财务、采购、运 维等垂直管理十四家子公司,与各家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况,符 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 产要件。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法院听证后裁定将蔬菜生鲜食品公 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纳入统一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合并后,债权人共计2000 余户,整体债务规模达5.7亿余元,账面资产评估值为2.12亿元,主要财产为 4300余万元的门店等固定资产,以及2600余万元的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资产处置中,法院指导管理人结合门店位置、设备装修成新率、新承租人 意向、出租方意见等因素,制定门店分类处置方案,将部分高价值门店租赁经 营权整体出售。对于库存商品处置,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线下促销、打包出 售等多元化变价方式,累计挂拍链接1076个,实现变价1500余万元,其中 “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9项商标溢价率高达2662.04%。2021年12月,债权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后,本案1300名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获得全 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4%。同时,采取分类制定职工工资发放及安置 计划、设同行业“专场招聘会”,以及门店租赁权整体出售结合岗位推荐等措 施,全部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且实现500余名职工再就业的“无缝衔接”。同 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案件焦点】
1.如何将破产营业保护和租赁经营权变价有机结合,实现资产效益最大 化;2.如何解决分散在全市各个区的商超门店统一集中清理问题,实现债权人 利益最大化;3.如何解决门店清理中职工再就业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优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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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营商环境。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现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及对外诉讼等情况表明,蔬菜生鲜食品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该院予以受理。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关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蔬菜生鲜食品公司与十四家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 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情况,如进行实质合并 将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条件。蔬菜生鲜 食品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准许。企业成员中, 核心控制企业蔬菜生鲜食品公司,以及除贸易公司之外的十三家关联企业已由 该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将纳入实质合并清算程序,贸易公司受制于蔬菜 生鲜食品公司,严重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基于实质合并亦将其一并纳入破产清 算程序。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关于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请求法院裁定认可。该院认为,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管理人提出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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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予以认可。
关于宣告破产。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其十四家子 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案件终结。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蔬菜生鲜食品公司 等十五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后续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破产财产 向债权人追加分配。管理人提请该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予以准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 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等十五家公司破产程序。
【法官后语】
本案债务人名下部分门店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保供稳价的社会职能,需确保 “破产不停业”。债务人所需处置的核心资产是各关联企业通过租赁取得的门店经 营权,变现处置难度大。如何将破产营业保护和租赁经营权变价有机结合,实现 资产效益最大化,是实践中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案例围绕商超菜场破产营业保 护及处置路径为论述核心,结合实质合并破产、职工债权人保护和维稳风险应对 策略等角度,展现破产程序在实现大型生鲜集团企业市场化退出中的功能作用。
一 、商超菜场破产程序中的营业保护路径及效果 1.破产语境下的营业保护
根据商法基础理论,“营业”既指营业活动,也指营业结构,两相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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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 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作为一 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拆分后高”。①其核心机制在于,自破产受理到破产宣告 或重整终止的时间内,维持有经营价值企业的核心资源处于持续运转状态,使 其有形资产(如土地、厂房、车辆、办公设备)及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 地理位置、雇员技能)等继续聚合凝结产生经济效益,避免因停止运转或拆分 出售而丧失价值。因而清算过程中的营业整体转让和以营业为拯救对象的转让 型重整日益受到破产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②如何创设营业保护方案,产生类 似于重整中保护效果,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案破产企业为“高消耗”“低毛利率”型生鲜商超集团,其特点在于: 一是营业保护重要性、紧迫性呈现不均衡现象。在尚处于营业状态的二十四家 门店中,九家为市区两级保供商超菜场,具有担负维持重要民生基本必需品保 供稳价的社会职责,其余地段、客流较好的门店,尚能勉强维持营运,剩余则 处于客流稀少、货品短缺、随时关停状态,基本丧失营运价值及保护可能性; 二是门店运营分布于不同区的各个子公司名下,需系统规划执行保护方案。破 产前,各门店均由债务人统一管理经营,破产后,通过实质合并程序,能最大 程度统一执行营业方案,更好实施营业保护。
基于上述特征,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了以保供商超菜场为营业保护核心的 经营方案,充分展现出破产营业保护的功能和价值。
2. 商超菜场破产程序中的营业保护路径及效果
(1)提前接管,纳入实质合并。在法院指导下,由管理人提前接管子公司 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各门店经营管理权及资产等,迅速开展审计评估,由受 理法院直接解封查封账户并归集资金。经查,各子公司在组织架构、人事安排、 商品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高度受控于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已构成人格混同。

① 罗伯特 ·W. 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214页。
② 马哲:《“营业”的破产法意义——兼论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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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人申请,该院依法裁定将各子公司整体并入母公司破产程序,确保了经 营方案及财产变价及时统一。
(2)许可营业,维持经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部分有经营价值的门店继续营业。将店面持续经营产生 的采购费、水电费、物流费、员工工资等认定为共益债务。对于破产受理前六 个月内涉及债务人日常经营所需费用不予撤销。严控营业成本前提下,安排债 务人专人对接供应商采购,在合同审核、职工工资发放及相关费用支出审核方 面,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每日统计整体销售收入及品类并据实调整。
(3)多方联动,积极协调。本案出租方多为各区街道及下属国资企业,法 院、管理人多次和市区两级商务委员会、街道办沟通协调,维持了承租链上下 游稳定,争取所涉多个主体支持配合破产程序。
通过继续营业,本案实现如下效果:一是继续营业确保设备持续运转不产 生停滞损耗,保持客流持续,维系其核心价值;二是保留临期商品、冻品、生 鲜等亟须变价商品的销售途径,降低其数量及种类进而降低闭店后的转运成本; 三是确保了保供商超菜场不断供、不涨价,保障了周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及供 应链稳定,积极担负破产企业社会职责。继续营业期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 余万元,降低了后续库存商品变价的难度和预期成本,有力贯彻落实保民生、 保供应政策。
二、商超菜场破产程序中门店及库存商品处置路径解析 1.租赁经营权整体出售的必要性
营业资产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包括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两部分。其中,无 形要素除通常所理解的商标商誉外,还包括顾客群体、销售渠道、地理位置、 租赁权益甚至债权债务。营业转让的对象,是该组织从事营业活动的各项要素 的集合,由于整体转让,受让方获得经营原有营业要素基础从而继续该营业 活动。
本案中,债务人对其经营的商超门店均为租赁所得,不享有产权,如单纯 采取门店内资产搬离后的固定资产变价,则债务人在店面选址、人力资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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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链、顾客群体等各要素整合形成的租赁经营权将丧失价值,严重影响债权人 权益。合议庭经研判,创新借鉴出售式重整的实践经验,通过部分高价值门店 租赁经营权整体出售,阻断了原经营主体的债务和经营风险,使资产、营业价 值在新承租人承载下继续发展,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同时指导管理人结合门店 位置、设备装修成新率、新承租人意向、出租方意见等因素,制定门店分类处 置方案,提升门店处置效益,维护债权人利益。
2.门店分类处置路径解析
(1)对于尚在经营且有意向买受人的门店,将包括店面选址、装修、设 备、顾客资源等在内的租赁经营权在评估价基础上打包整体出售,相较于单纯 固定资产变价,售价提高6至10倍不等。以债务人的保供超市为例,管理人在 与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出租方对接后,以评估价为基础,实现新承租人对门店 整体承接,最短时间内补足商品营业,设置临时菜场直至恢复正常供给,员工 整体平移至新承租人处就业,一并解决门店内次承租人的保证金、押金退还及 其他经营问题,有效确保经营平稳过渡并实现价值最大化。
(2)对于装修改造费用较高、次承租人较多的数个菜场,采用如下方式: 一是由出租方与债务人签署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确保菜场内的次承租人根据原 转租合同继续占有使用场地;二是债务人按现状向出租方交付,不承担清空场 地、清理租户等义务,待转租合同到期后,由出租方与次承租人协商续租或搬 离事宜;三是约定出租方自行收购工程类、次承租人等债权,确保菜场稳定有 序运营。
(3)对于无法整体出售且无意向买受人的门店,在现场拆除搬离后进行固 定资产变价出售;对于无法变价、被拆除、破产前基本无价值的门店放弃处置; 对于部分强占商品、不予返还固定资产的出租方提起诉讼追偿。
3.库存商品多元化处置路径解析
本案所涉债务人库存商品累计数十万件,具有类别多、数量大、单品价值 低、成新率低等特点,且部分生鲜、食用品临近保质期。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过后,管理人采取门店继续营业、公开拍卖、线下促销、打包出售等方式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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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变价方案,累计挂拍链接1076个,实现变价近1500万元,其中“蔬菜生鲜 食品公司”等9项商标溢价率高达2662.04%,最大限度挽回债务人损失,提 高变价价值。
三 、商超菜场集团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适用
公司集团在经营中的经济牵连关系使得破产法无法放任数个并存的破产程 序独立进行。 一方面,公司集团内部的混同在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部分破产 程序没有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公司集团内部存在经济 上的协同关系,可能存在因融资、税收安排等考虑,将部分公司集团成员的盈 利转移到其他公司集团的情况,会产生部分公司集团成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陷入破产境地,而另外一些公司集团成员经济状况优良,这并非市场交易的结 果,而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协调安排所致。①本案中,在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及十 四家子公司的集团构架中,蔬菜生鲜食品公司处于核心控制地位,各子公司功 能上为便于各区门店经营管理所设立,由蔬菜生鲜食品公司自上而下垂直负责 经营管理、人员调配、货物采购等事务,各子公司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 经营及财务体系,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该种混同,属于公司集团内部 经济运作统一协调配合所致,是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交易设计,此时, 如果继续强调不同公司之间分别破产,易造成公司集团成员之间债权人的不公 平对待。
本案中,因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以及调拨占用情况,导致蔬菜 生鲜食品公司与各子公司资产负债关系无法有效区分,更重要的是,尚有价值 的门店都集中于各子公司名下,而债权人则集中于母公司层面,呈现出资产端 和负债端两端分离的情况。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将资产、负债集中视为单 一破产实体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恢复企业集团作为统一经济体的真实经济内涵, 更有利于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全
① 贺丹:《企业集团破产——问题、规则与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2~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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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采用一家企业先行受理,其余企 业受理后合并破产的模式,将十四家子公司纳入蔬菜生鲜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程 序。适用统一破产程序之后,分散于十四家子企业名下的门店等破产财产作为 一个责任财产集合体,用于清偿全部债权债务,确保母子公司财产及时有效处 置,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
四 、商超菜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及风险应对
破产审判承担着对企业职工债权人的保护职能。本案涉及1300名职工债权 人,户籍分布各地且多为外地来沪务工低收入群体。合议庭指导管理人采用如 下方式妥善保护职工权益: 一是分类制定职工工资发放及安置计划。针对普通 员工,争取采用协商一致可于节假日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方式;针对劳务 派遣员工,在与其派遣公司沟通后,及时安排新工作岗位;针对小时工、临时 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劳务工,结合破产程序需求部分保留岗位;对于有离职意 愿的员工,及时为其办理解约手续。最终,绝大部分职工认可协商一致解除方 案,在“破产不停薪”的同时,节省大量经济补偿金,为普通债权人争取到部 分利益。二是将门店变价、岗位推荐与职工再就业相结合。管理人在将门店整 体转让给新承租人的同时,积极推荐其整体吸纳职工就业。在债务人处设置 “专场招聘会”,千方百计落实职工再就业。本案通过门店租赁权整体打包出售 和岗位推荐,顺利实现500余名职工再就业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职工 权益。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积极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中的特殊职能,本案采用如 下风险应对措施: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债权申报、召开会议。通过 微信公众号、专线电话、编制常见问题手册搭建与债权人线上、线下沟通渠道。 二是建立政府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级国企及管理人联合 值班制度。充分听取债权人诉求,将信息披露、沟通与心理疏导相结合,随时 答疑解惑,程序公开透明。三是多方联动,避免出现极端维权事件。
编写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