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的认定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孟某诉赵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孟某 被告:赵某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赵某向孟某借款100000元,而孟某仅给赵某转款 95000元;2018年5月5日,赵某又向孟某借款30000元;2018年7月13日, 赵某再次向孟某借款20000元;2019年1月22日,赵某又向孟某借款50000 元。前三次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第四次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原被告双方并 未立有借据。孟某认为赵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 赵某偿还孟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件焦点】
1.借款本金的认定;2.借贷双方利息约定。




2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将实际出 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一次借款的本金认定为95000元。2.根据原被告的交易 方式、转账记录规律、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借贷双方之 间借款利息的约定,前三次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第四次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 3.虽然赵某主张给孟某转账为向孟某偿还借款本金,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赵某 还款均为偿还利息,但对超出借款本金的利息部分可冲抵所欠本金。依照借款时 的法律规定,从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月 息3%的部分应予返还,将利息超过部分冲抵本金,尚未支付的利息依法调整至 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另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标准计算利息。4.关于赵某辩称孟某单方面主张的利息利率,结合本案客观主体 为不特定对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借贷合同解释的情形。法院依据《关 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 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 资金10次以上,且孟某与赵某借贷关系发生时,孟某为某机关司机,虽也曾经给 证人裴某新、雷某荣借款,认定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由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本金178664.32元 及利息28263.8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以借款本金178664.32 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支 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一、借 款 29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活 动也随之活跃起来,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
1.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争议一直是审判实践的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在向借款 人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其实是出借人提高利率、规避法律规定上 限的一种做法。若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 此导致整体无效,而是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 算利息。本案中,2016年1月,赵某向孟某借款100000元,而孟某实际给赵某 转款95000元,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的本金为95000元。
2.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何区分“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 明”,还应注意如何处理当事人对于有无利息及利率高低的争议。本案中,借 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后,出借人主张有口头约定利息,但另一方不予认可。法官根据当事人举证, 分析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结合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 录,由此来认定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划 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对于规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 中,法院认定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超 过月息3%的部分应予返还,将利息超过部分冲抵本金,尚未支付的利息依法 调整至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另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从而计算清楚被告还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充分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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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法释〔2020〕 17号)第十三条,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有5点,(1)借 贷资金非自有资金;(2)职业放贷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5)违背公序良俗。近年 来,非法放贷、职业放贷现象愈演愈烈,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是审查出 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高利转贷行为,二是审查其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 性、经营性,三是审查出借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本案中,法官依据2019年 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 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于问题的意见》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 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 资金10次以上”的概念结合原告孟某的职业,判定本案不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的情形。
在处理民间借贷相关纠纷案件时,法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法释〔2020〕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 发展。
编写人: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