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行终8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侯某、沈某、韩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某市环境局)、某市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第三人:供电公司
【基本案情】
供电公司为建设济南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向某市环境局报送《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某市环境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某市环境局及某市政 府网站发布了受理公示,后在官方网站发布涉案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意见的公示》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最终,某市环境局作出 批复,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建设本期 工程。
侯某等人居住在涉案项目附近的小区,因认为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合法性、 合理性存在严重问题,错误明显,其就上述批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 求撤销批复。某市政府经复议维持某市环境局行政行为。侯某等人仍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诉讼中,侯某等人提出了诸如变电站位置和实际位置完全不符、监测数据 和类比数据真实性存疑、变电站及线路选取的类比对象错误、部分敏感点评价 等级错误、声音评价范围无故缩短、生态敏感区认定错误、图表引用混乱、电 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数据不真实等多个问题,并提供了周边多个小区近10000 名群众的联合签名,请求停止变电站建设。
【案件焦点】
1.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当事人供电公司为建设输变电工程项目向其报送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受理、批复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2.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是否合法;3.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信息 公开及沟通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被诉的《关于供电公 司济南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法、适当,但信息 沟通问题依然要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变电站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 设施之一。虽然相关科学研究表明,变电站等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有 限并且可控,但是因为对信息掌握不充分,公众很难准确了解电磁辐射对人体 健康的影响。对未知事物的猜疑容易引发对自身环境安全的顾虑,从而对建设 项目产生抵触情绪,引发纠纷。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 通过公开、有效的沟通,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环
98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境影响,使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实现知情决断。本案第三人可以在建设项目 周边设立科普宜传栏,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及其带来的环境 影响,更加充分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市环境局作出《关于供电公司济南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超期行为程序违法;
二、驳回侯某、沈某、韩某要求撤销某市环境局作出的《关于供电公司济 南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侯某、沈某、韩某要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的诉讼请求。
侯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 《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监测数据和类比数据真实性问题。《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记载的相关数据系变电站现场实时数据,相比气象部门对济南 全域天气情况数据更加精准,两者之间存在偏差符合常理。上诉人主张不能 成立。
关于《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生态敏感区认定是否正确。根据《建 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 响》相关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符合一般区域类型,并无不当。
关于《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数据真实性间 题。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电场强度和磁感应 强度数据的得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遗漏重要事项评价问题。涉案项目 属于环境敏感区,位于一般区域,不属于生态敏感区。本案的生态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一般区域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规定相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中涉及的评价范围项日齐全,并未遗漏有关事项。
关于《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严重隐瞒事实的问题。变电站并非 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上诉人主张《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严重隐瞒事实,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声音评价范围是否无故缩短问题。根 据一般规律,噪声随距离增大而逐渐衰减,距离越远噪声越小。《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载明,厂界噪声预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环境噪声站界外40米 范围内区域亦符合相关标准。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不予撤 销,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 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于会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予以严格审查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信息公开及沟通机 制,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公众知悉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保障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打消顾虑,以便化解行 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真正做到让环保工作造福人民群众。
优质、可靠、安全、清洁的电力供应,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电力设施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消纳清洁能源、应对环 境污染等方面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变电站是现代化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 设施之一,设计、建设、运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公众对信息掌握不充分的 情况下,极易产生“变电站建设、运营会产生电磁辐射,影响居住环境安全” 的担忧和顾虑,进而对变电站建设项目产生抵触心理,引发行政争议。有关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可通过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 众进行宣传,并加大沟通力度,从专业角度向社会公众释明相关建设项目情况, 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向公众答疑解惑,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 相关内容及其带来的环境影响,更好地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100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从而更为有效地预防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二审本案法院为促进行政机关做好工作,专门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各项程序规定、加强对于输变 电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审查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确保履责到位、拓宽与社会公众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公众能通过适当方式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输变电项目工程建设和实际 运行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强化对本系统执法人 员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及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该院 还向供电部门也提出了司法建议。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两部门都进行了书面 回复,行政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