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同时中止诉讼的处理

——谢玉堂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调解书
2. 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 当事人
原告:谢玉堂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谢玉堂于2011年3月23日以李丽珍为被告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以转让农村住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4年签订 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6月6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 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谢玉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原告谢玉堂于2011年10月8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为被 告、李丽珍为第三人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买卖时第三人系城 镇居民,非海沧区东屿村第五村民小组成员,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 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向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得知原告提起行政诉 讼后,以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牵连为由,依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2011年10月20日海沧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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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民法院行政庭以原告谢玉堂已就讼争登记行为据此作出的基础的房屋买卖关系提起 民事诉讼,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至此,原告谢玉堂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告中止。

【案件焦点】
原告谢玉堂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被裁定中止,当事人意见较大,人民 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中止诉讼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但行政、民事两个诉讼程序的停 滞,导致当事人意见较大。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成为解决这一情况的唯一途径。海 沧法院行政庭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 行了多次沟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民事庭的分管院领导也介入协调,最 终促成民事诉讼恢复进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但以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重审。后经一审法院调解,该案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行 政诉讼。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行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同时中止的问题。行民交叉案 件,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内容 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 件多采取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分别进行的分开审理模式,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何 者为依据(前提)应先行审判、何者可以中止,以及在两相中止情况下如何处理, 但目前缺乏系统的可以避免冲突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被以相 互矛盾的相似理由同时被裁定中止,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有损司法的统一 性,也有悖于法治精神。本案虽通过沟通的方式处理了两个诉讼同时中止的问题,



二、行政确认 119

但从尊重当事人诉权及维护法治的角度考量,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避免出现行民交 叉案件同时中止诉讼的情形。建议:
1.建立并完善案件知情制度。不论民事审判法官,还是行政审判法官,审理 行民交叉案件时,应向当事人了解其是否因相关法律纠纷提起其他诉讼,当事人有 义务告知相关案件起诉和受理、审理情况,以便法官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裁判结 果出现矛盾和冲突。并可考虑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查询当事人涉诉情况的功 能,以便立案庭、审判庭法官查询了解当事人其他诉讼的关联情况。
2.建立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内部决定机制,防止同时中止诉讼。行民交 叉案件,民事诉讼裁定中止期间,行政诉讼不得同时裁定中止,反之亦然。例如当 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又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已被裁定中止,行政审判部门认 为民事争议应先行审理的,不得径自中止行政诉讼,应通过与民事审判部门沟通协 商决定审理的先后顺序。若协商不成,交叉案件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由该院审判 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交叉案件分属上下级法院审理的,由上级法院的 审判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若非属于上下级法院审理的,报共同的上级 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
3. 以修改行政诉讼法为契机,借鉴行政裁决案件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经验, 明确规定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制度,当事人以房屋登记行为据以作出之基础的 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为审理 前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应一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从而在立法的层面根本 解决行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陷入停滞的问题。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王奇仁苏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