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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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公司诉文化传播公司、贺某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信息科技公司
被告:文化传播公司、贺某晨


【基本案情】
信息科技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在某网络销售 平台的《店铺转让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之解除协 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店铺转让合同》,并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于2019年6 月30日前归还信息科技公司30万元店铺转让费用,但文化传播公司未按期足 额支付还款。贺某晨系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在2019年1月17 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之解除协议》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故贺某展 应对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息科技公司多次催讨 未果,故成诉。
【案件焦点】
案涉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科技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 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文化传播公司应在 2019年6月30日前无息退还店铺转让款30万元,文化传播公司未按照协议约 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信息科技公司 要求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归还30万元店铺转让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 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文化传播公司违约导致信息科技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实 现权利的,文化传播公司应承担信息科技公司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但因信息科技公司未明确保全担保费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供保全担保费的支付 凭证和相应票据,故信息科技公司要求文化传播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贺某晨在解除协议中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进行签字,应对 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某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文化传播公司追偿。
综上,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1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文化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信息科技公司款项30万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贺某晨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文化传播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贺某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文化传播公司迫偿;
三、驳回信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为文化传播公司和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店 铺转让合同之解除协议》,该协议系通过上上签电子平台签订,由电子平台 进行下载打印,协议上加盖的均为电子公章,保证人处贺某晨的签名亦为电 子签名。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值得深入 探究。
1.电子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作了相 应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电子合同 即通过互联网利用数据交换的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因此,电子合同作为签订合 同的一种新形式,也应纳入该法的规则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 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


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尽管电子合同也被视为书面形式,其与传统书面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一是签订环境的虚拟性,区别于传统合同当面签订的形式,电子合同是协议双 方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协商并签订合同的,互相信任的基础是依靠第三方服务平 台的身份认证。二是内容载体的数字性,传统合同形式是将合同内容打印于纸 质介质上,而电子合同采用数字化和非纸质化的方式,将内容存储在计算机系 统或者其他中介载体中。三是签名方式的特殊性。电子合同因是在虚拟空间操 作的,无须签约人亲笔签名盖章,只需通过网络加盖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公 章或在网络上进行电子签名即可。鉴于电子合同的以上特性,在实践中如何识 别电子合同签订主体的身份、如何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如何辨别签章的真 实性均是证据认定时的重点问题。
2.电子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四是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具备的形式要件。电子合同 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若认定为有效也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笔者通过对多个电子签约平台的实践,总结出了电子合同签约通常的流程。 首先,订立电子合同应当借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因为第三方平台与合同签订 的双方均不存在利益关系,能够确保电子合同在双方签署完成后不被某一方当 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所任意篡改,且第三方平台保存电子合同的手段较为专 业,保存的时间较长。目前,云平台普遍采用的方式便是将双方或多方已经签 署的电子合同存入一个载体,该载体用以存证的证明力在实践中也已经得到了 法院判决的明确认可。其次,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签约平台进 行实名注册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要求合同的签订主体向网络中上传自己的身 份资料,以便核验身份。其目的是判断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再次,缔约双方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应当借助网络进行充分的 商谈,协商一致后通过签约平台拟定合同,并确认合同的内容与双方商谈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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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果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加盖电子公章或签署电子签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检 查对方的签名是否属于可靠的签名。最后,在合同签署完成后,要对合同进行 备份并及时下载保存。
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和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之解除协 议》系通过上上签电子平台签订。关于合同主体的身份认定,签约当事人签 约前需在电子平合验证企业信息,确保双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关于合同内容完整性的认定,电子平台采用多种数据加密方式进行数据 的存储和传输,同时与多地公证处进行合作,对每一次签约过程进行实时公 证。关于签章的真实性,签约双方需在电子平台预留电子公章样式,企业利 用电子平合签约时可以利用预留的电子公章进行加盖。自然人也可以通过电 子平台进行在线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靠 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对《店铺转让 合同之解除协议》原始载体的核对,认定该份协议确系文化传播公司和信息 科技公司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完整未经篡改,且文化传播公 司加盖了预留的电子公章,保证人贺某展签署了电子签名,故认定该份协议 合法有效。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电子 合同给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其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诸多。在司 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规范电子合同行为,如何对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形式进行 依法认定,值得审判工作者们深入研究。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浦湖焉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