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诉赵某物业服务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8民初2167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 被告:赵某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6日,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禄劝阳 光尚居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 约定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为阳光 尚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小区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日 常维护、巡视检查;园林绿地的管理维修;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公 共秩序的维护;入住管理;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车辆行驶、 停放的秩序维护及场地的日常维护;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向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生活用水二次
加压及清洗水池费;被告住宅楼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 米0.7元、垃圾清运费每月6元、生活用水二次加压费每月5元、电梯运 行费每月20元;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为阳光尚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禄劝阳 光尚居小区B区住户,住房面积为150.53平方米。被告自2018年1月1日 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未交纳。
【案件焦点】
被告所居住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成否成为被告拒 交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抗辩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 的《禄劝阳光尚居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 前提下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 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 定,提供了约定的管理服务,被告就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 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尚未交纳,认可原告主张的具体金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 服务费3272元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 的违约金1267元,因原、被告间并未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期限,被 告可随时交纳,原告也可随时主张。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 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所住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造 成该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经被告多次找原告反映至今未给合 理说法,故拒交物管费的抗辩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据此规定,原告的职责主要是对公共配套设施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就本案具体事实而言,被告称所居住 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 进行评判;且物业服务企业系对整个物业服务区域提供长期持续的环 境卫生、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维修等服务工作,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为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 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停止物业服务。由于物业服务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 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和特定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之间 并非对待给付关系,某一具体时间、事件的具体物业服务瑕疵不能当 然成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合法抗辩事由,故法院对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272元;
二、驳回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管的重要支
撑点,是直接关系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利益的敏感问题。但国内 物业服务收费规范仍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即物业收费政府调控机 制不完善,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制度的不完善和物业服务市 场调节价制度的不完善;物业管理收费主体严重错位;物业收费的监 督机制不到位等。因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存在“市场失灵”和“社会成 本”,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予以干预。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时候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在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行业规范性不足,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何种 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无章可循。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双方的责、 权、利不清楚,不仅容易发生纠纷,且出现纠纷后业主常常处于不利 一方。在本案中,被告无法举证证实其损失的产生系物业不当所致而 无法成为其合理的抗辩理由。如何举证证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不当是 实际审判中的一大难题。
对于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审判中必须要 区别情况处理,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 业主行为属于合理抗辩,此时应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状况,驳回其要 求业主交费之请求或者适当减少业主应交服务费。若开发商未履行完 整开发义务致使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应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 开发义务;若开发商无法继续履行开发义务,应对相关业主给予相应 政府救济。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韩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