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保险人,不属于其所有的被侵害车辆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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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物流公司诉人保财险佛山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物流公司
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A 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 强险和限额为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原、被告在商业三者险中 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 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2020年10月14日14时26分,陈某驾驶A 号车(牵引“B 挂”号挂车), 与苏某驾驶的C 号车(牵引“D 挂”号挂车)发生碰撞,导致苏某受伤、公路 设施损坏、路边竹林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光缆中断。事故经怀集县公安局交 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陈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69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怀集县公路局赔偿路产损失730元。因对C 号车、“D 挂”号挂车进行施救,向怀集县怀城镇新衡达交通拯救中心支付了吊车费 10000元、施救费2500元。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苏某均为原告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C 号车、“D 挂”号挂车以及 A 号车、“B 挂”号挂车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为 原告。
【案件焦点】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物流公司,能否成为其所有的A 号车所投保三者险的“第三者”。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时,原告明确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贵任的基础是其为A 号车投保的交强险、 商业三者险。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为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被告进行保险赔付须以原告依法应对第 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无赔偿责任则无保险赔付。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 任何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能成为该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侵权行为人因此而 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或通过人身意外险或 者其他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换言之,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不能要
求自己对白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依照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 并结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实施一般侵权行为的原告自身不能成为该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第三者。
在本案中,陈某、苏某均为原告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 故的直接侵权人为原告,C 号车、“D 挂”号挂车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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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维修费、施救费、吊车费等财产损失的权利人为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不能就 该部分损失请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的保险责任,原告该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730 元的公路路产损失,其权利人为怀集县公路局,原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 部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不构成责任免除,被告依法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 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十H内赔偿原告物流公司 730元;
二、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第三者”范围的认定,这决定了被告人保财险佛 山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关于“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
在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存在两种意义上的“第三者”:一种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第三者,即最终赔 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另外-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规 定的责任险所保障的第三者。虽然都是第三者,但两者并非同–概念,所指向 的人员范围不尽相同,不能完全对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商业三者险相关条款,责任 险所保障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通常为车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


人,通常包括本车之外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在 车辆驾驶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特定情形下,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本车三者险的 第三者,比如被保险人雇请的司机驾驶车辆意外致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有 可能被认定为事故车辆责任险的第三者。但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驾驶人, 其自身不可能成为该侵权行为的第三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中的第三者,依照法律规定应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 形成保险事故的侵权行为人,通常是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基于民法上的 家庭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的原理以及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作为 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形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也可以成为代位求偿的对象,比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 造成保险事故。
2. 作为C 号车、“D 挂”号挂车所有权人的原告,是否属于本案侵权车辆 的第三者
本案中,驾驶肇事车辆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原告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陈 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属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在本次事故中受损 的C 号车、“D 挂”号挂车又为原告所有,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实施侵权行 为的原告自身不能成为该行为的第三者,故C 号 车 、“D 挂”号挂车在本案交 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 者险的保险责任。
3. 以道路交通事故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作为代位求偿权对象的第三者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去界定责任保险所保障的第三者
两者虽在特定情形下存在重合,但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作为代位求偿权 对象的第三者,一般是侵权行为人,属于致害方;而责任保险保障的第三者, 通常是受侵害的对象。本案原告之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是因 为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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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驾车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范围,理应属于保险公司 赔偿的范围,明显混淆了两个“第三者”的概念和范围。
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雷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