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莉诉杨某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油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莉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五、投资公司、汽车公司、财险汕头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被告杨某五在共享汽车APP 上通过阅读、同意共享汽车 用户协议并上传本人驾驶证及手持驾驶证拍照等操作,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注册 成为该平台的用户。2018年1月21日,被告杨某五酒后通过共事汽车APP 开 启该平台的共享汽车,并驾驶该车与原告陈某莉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碰撞, 造成原告陈某莉受伤。交警部门于同月26日分析后认定,杨某五醉酒驾驶机动 车违法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造 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杨某五驾驶的共享汽车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01
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投资公司,被告汽车公司系该车管理人及共享汽车APP的运 营者,被告保险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共享汽车APP注册时 用户协议第4.3.10条约定“用户租用车辆期间严禁酒驾、醉驾、毒驾或其他违法用 车行为,因用户违法驾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被告 汽车公司所运营的共享汽车车身张贴有“严禁饮酒、醉酒驾驶”的提示。
【案件焦点】
被告投资公司、被告汽车公司分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运营者,在本 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赔偿的款项可依法向被告杨某五追偿。共享汽车不是网约 车,被告杨某五使用共享汽车,与被告汽车公司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汽车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出租方,已履行了审核被告杨某五驾驶资格的义 务,对平台用户在注册时已提示驾驶员严禁醉酒驾驶等违法用车行为,在该车 车身也张贴了严禁饮酒、醉酒驾驶的提示,且对事故当天被告杨某五醉酒驾驶 的情况并不知情;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对被告杨某五醉酒 驾驶的情况也不知情,故被告投资公司及汽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依法判决:
一 、财险汕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H 内向陈某莉支付保险赔偿金 110000元;
二 、杨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某莉损失933605.68元; 三 、驳回陈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提供车辆给被告汽 车公司,将管理、使用权让渡给了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提供共享汽车网络出租, 杨某五通过注册成为共享汽车APP用户租用汽车,与汽车公司形成汽车租赁合 同关系。杨某五作为承租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汽车公司提供符合安全驾驶标
102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准的车辆,审核杨某五的身份情况和机动车驾驶资格,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 用户违法驾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应认定汽车公 司已尽到规范管理和用户审验的义务。共享汽车网络租赁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接 车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汽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某五醉酒驾驶。以当前 网络汽车管理技术和能力,出租人对承租人用车后是否醉酒驾驶难以预见和进 行有效监管,当前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故不应苛责出租方承担超出 现行法律规定和现有技术水平之外的审查义务。故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肇事车辆为共享汽车,与网约车不同,共享汽车用户获 得的是车辆的使用权,通过自主驾驶,设计路线,到达想去的目的地,用户与 平台所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这种租赁形式的特殊在于手续更为便捷、合同 的成立及履行等都通过互联网实现,双方并未进行当面交接车辆。本案中被告 投资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已将该车的管理权、使用权让渡给被告汽 车公司,由被告汽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并投权被告汽车公司通过共享 汽车平台出租车辆,故被告汽车公司既是肇事车辆的管理人,也是出租人。作 为共享汽车的管理者,汽车公司负有规范管理的义务,有责任做好车辆日常的 维护,保障汽车本身良好的驾驶性能,消除可能危及驾驶的安全隐患;作为汽 车的出租方,汽车公司负有对用户驾驶资质的审验义务。汽车公司平台要求用 户在注册时上传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照片,以证实自身拥有驾驶资质, 并拍摄本人手持驾驶证的照片,以证实是其本人进行的注册操作。本案中被告 杨某五具备驾驶资格,所承租的车辆也符合安全驾驶标准,故汽车公司已尽到 基本的规范管理和用户审验义务。被告杨某五登录已经审验通过的注册账户, 通过手机一键开动共享汽车,手续简单而方便,作为远在网络一端的平合,对 于用户在驾驶车辆当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并不知情。另,目前我国法律或者行 业规范并未明确共享汽车平台必须监控用户在开动汽车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的状 态以及对此应尽的责任。而驾驶员是否醉酒,需要通过各项身体指标才能检测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03
出来,并不能通过简单的管理手段进行实时监控,按目前共享汽车的管理技术 来说,确难实现。从价值衡量角度讲,若过分增加共享汽车平台的义务,势必 增加企业的负担,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打击。本案中,汽车公司在与用户签 订协议时明确告知及提示用户关于严禁违法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在每辆车 的车身明显处提示严禁醉酒驾驶,应认定为已尽必要的警示义务,酒后严禁驾 驶也是每个司机的常识,故汽车公司对杨某五醉酒驾驶平台的共享汽车不存在 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陈莹琪
醉酒驾驶共享汽车之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