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案件能否以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姚某礼诉姚某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93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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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姚某礼 被告:姚某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在某祠堂门口遇见同村村民原告,双方因 发生口角,被告便推操原告并使用拳头往原告的左右脸颊及头部打了几下,事 后被告拒绝调解。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于2020年 11月19日作出穗公越行罚决字[2020]0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 被告处行政拘留三日。原告于当日事发后18时、22时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门诊治疗两次,病历显示原告主诉头晕,神清、无恶心呕吐等不适,查体 显示左侧面部稍肿胀、压痛,神清、对答切题,未见开放性伤口。经统计原告 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票据、挂号收费票据,原告共产生医疗费1409.92元。2020 年11月2日,派出所就原告的损伤程度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0 年11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原告 为此缴纳鉴定费840元。此外,原告主张因鉴定前往鉴定中心产生交通费48 元。本院于庭前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本案案发监控录像及原、被告于该所形成 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没有到庭。
【案件焦点】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中除人身损害的法定损失费用外,还主张要求被告履 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 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 利。”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 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 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 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 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首先,关于本案的侵权事实及原告的损失金额。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施 侵害健康权的事实已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 费1409.92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4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票据等予 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核证、质证,亦无提供反驳的证据, 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共计2297.92元予以认定, 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297.92元。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实施前并无明确人格权的 定义,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权益范围,更有利于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案发视频及事发后双方在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 笔录分析,原、被告发生口角持续时间短,与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实施殴打行为 相吻合,可见被告殴打原告的性质较为恶劣,确对原告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 害,原告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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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伤势较轻, 未构成轻微伤更未达到伤残等级,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被告进行赔礼 道歉的形式得到弥补,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 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 一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姚某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姚某 礼赔偿2297.92元;
二、被告姚某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口内书面向原告姚某礼 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由本院审查);否则,本院将在一家省一级报刊上 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姚某航负担;
三、驳回原告姚某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米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 支持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实施前的人身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仅按照侵 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相关法定损失,如医疗费、 交通费、误工费等,对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民 法典实施后,由于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确立了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权 益范围,从更有利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出发,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可能会发生变化。
首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侵犯何种民事权益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关 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 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一、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31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 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 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对该问题的规定依然沿用 了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并无对侵犯民事权益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具 体的规定,换言之,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均无禁止人身损害的被侵 权人向侵权人主张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定义,体现法律 对人格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人身侵权范畴可以更多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 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规定:“行为 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 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 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 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在以往的 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往往属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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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民法典对人格权确立了明确保护的方向, 如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 定,判定侵权人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人身侵权的法律责任。
最后,人身侵权案件以赔礼道歉为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人人身侵权情 节、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事发时只是偶遇被告,被告 首先挑起口角,原告仅回应儿句就被实施殴打,事发地点为宗祠祠堂门口,对 原告精神、名誉上造成一定伤害,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院结合案发视频及 原、被告在公安机关形成的笔录,认为原告主张与事实相符,亦于法有据,故 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是否支持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结合侵 权人的人身侵权情节加以判定,这样才能达到判决与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规 定相符合、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统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许伟雄邹海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