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刑事辩护律师整理
法发〔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各部门在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要持续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帮扶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体系。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发性特点,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意识,指导其依法及时保存、提交证据。
三、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转介处置等工作中,应当就采取何种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加害人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听取受害人意见,加大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
六、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
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的培训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临时庇护场所建设和人员、资金配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转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救助服务。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当地妇女联合会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作用,扎实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十、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家校、家园协同。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十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各部门就家庭暴力事实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
十三、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十五、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十九、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矫治施暴者认识行为偏差,避免暴力升级,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发生。
二十、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熟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作出程序以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等,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普法宣传。
2022年3月3日
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问: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答: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问: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