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通知

豫检会〔2022〕1号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通知

各省辖市监委、济源示范区监察工委,各省辖市检察院、济源分院、铁检分院,各省辖市公安局、济源示范区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发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推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现就全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惩治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
    洗钱犯罪与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蔓延,而且直接威胁金融秩序稳定,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反洗钱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充分认识惩治洗钱犯罪对维护国家重大利益、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扎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把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反洗钱领域的部署要求和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到监督执纪执法和司法办案工作中,更好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展示我国在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既要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也要注意深挖“下游”洗钱犯罪线索,以“追踪资金去向”为抓手,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监察机关要注意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全面收集、固定能够证明涉案财产的来源、权属、性质、用途、价值等有关证据,发现涉嫌被调查人或涉案人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并统筹协调,协同开展工作,深入查明洗钱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要注重从事实证据中挖掘洗钱犯罪线索,及时建议监察机关统筹查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要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如果发现遗漏洗钱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可以一并提起公诉;遗漏洗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并向监察机关通报。

    三、精准适用法律,确保洗钱犯罪案件质量和效果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熟练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洗钱犯罪,夯实案件质量基础。一要准确理解“上游”犯罪范围。在办理洗钱案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按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所有罪名掌握。二要准确认定“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又自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要认定为自洗钱行为。对“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虽然没有参与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但是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购买贵重物品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等不改变赃款赃物物理属性和形态的行为,不认定为洗钱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其他犯罪的,以触犯的具体罪名认定、查处,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注重完善洗钱犯罪线索移交、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单位沟通联系,推动构建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合力。要注意加强研讨会商、经验交流、同堂培训、案例发布等工作,积极开展针对洗钱犯罪形势、特点、手段的实务研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司法尺度,提高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能力水平。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2年3月1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