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守约方减损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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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汽车工装公司诉汽车研发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10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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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汽车工装公司 被告:汽车研发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合金机 加件,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6月30日,交付地点为被告所在地 或被告指定地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付原告货款30%,第一批交样后 付原告货款30%,全部交付完成后再付原告货款30%,全部交付完成后60日 付剩余的10%。但合同签订后及原告第一批交样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 现已依照合同约定按被告要求完成了生产,其间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定支 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仍未能付款。
【案件焦点】
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相对方如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可否要 求违约方支付全部货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工装公司与汽车研发公司之间存 在买卖合同关系。汽车工装公司主张汽车研发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汽车研发 公司主张第一批样品确实已经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应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 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没有支付,后又提出第一批样品有问题,不满足付款条件。 法院认为,涉诉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付30%,第一批交样后付30%,汽车研发 公司认可第一批交样后应当付到合同总金额的60%,虽然汽车研发公司提出第 一批样品有问题,但是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第一批样品已验收合 格,汽车工装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没有合同依据,故法院认定汽车研发公司 应当支付的货款金额为合同总金额835103.98元的60%即501062.39元。对于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157

汽车工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汽车研发公司认为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应当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同时认为汽车工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汽车研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汽车工装公司可以向汽车 研发公司主张违约金,但是汽车工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汽车工装公司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一批样品交付及验收合格时间,故对于汽车工装公司主张 的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调整。对于汽车工装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汽车研发公司 认为律师费不是诉讼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认为涉诉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用 承担问题,此费用亦非必要损失,汽车工装公司主张律师费用,于法无据,不 予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汽车研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汽车工装公司 货款501062.3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1062.3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汽车工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宜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作为最重要的典型合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买卖合 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 一定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同时负 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履 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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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实合同纠纷


请求赔偿。减损规则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构成对诚 信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乙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 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具体到本案,汽车工装公司与汽车研发公司对于付款时间及金额作出约定 即合同签订后汽车研发公司付汽车工装公司货款30%,第一批交样后付货款 30%,全部交付完成后再付30%,全部交付完成后60日付剩余的10%。涉诉合 同签订后,汽车研发公司并未依约支付30%的货款,汽车工装公司未就此提出 异议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批交样,而在第一批交样后,汽车研发公司 仍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汽车工装公司表示其已依照合同约定按汽车研发公司 要求完成了生产,故而要求汽车研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合同订立 之后汽车研发公司即存在违约行为,而后汽车研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 合同中约定如果汽车工装公司发生逾期交货等违约行为,每逾期一天,应按合 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汽车研发公司支付违约金,汽车工装公司据此主张汽车研 发公司逾期付款也应该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汽车工装公司可以 基于汽车研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要求汽车研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合同并未就汽车研发公司违约如何支付违约金 进行约定,且汽车工装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第一批样品交付时间,故法院调 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汽车工装公司起诉之日。在汽车研发公司持续违约的情 形下,汽车工装公司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而是继续进行生产,导致其损失扩 大,汽车工装公司应当对其未能及时减损的行为承担贵任。故汽车工装公司主 张要求汽车研发公司支付的货款,在60%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过货款60% 的部分不予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