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童某明诉甲村村民委员会、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07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童某明
被告(上诉人):甲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乙村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某水库建于20世纪50年代末,原由甲村、乙村、丙村、丁村共有,建成 后由各村成立水库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成员由各村选出代表担任。1999年 2月1日,各村立有协议:“经讨论决定对丁村享受优惠等等,一次性付清1000 元整。今后按比例享受负担,不再翻复立此合同,共五本各村一份。比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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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村63%、乙村16%、丙村14%、丁村7%。”2008年12月23日,在各村干部在 场的情况下,某水库管委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某水库承包合 同》,约定:“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某水库所及的几个村对水库进行了公 开的投标承包,乙方在投标中以承包款每年人民币2550元的最高标中标,标的 规定了如下条款:(1)承包期20年,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 日(农历);(2)承包办法:押金2万元(分20年抵作承包款,每年1000 元),押金不计息;(3)承包款为每年2550元,在每年的元月一日前交清,其 中1000元在2万元的押金中抵销承包款,其余每年交纳1550元整。”同日,原 告向某水库管委会交纳了2万元押金,之后一直使用水库至今。2020年4月13 日,两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某水库承包合同的通知》,载明:“兹因从前 某水库合同存在不规范,截至今日我村尚未收到任何关于该水库的租金,经研 究决定:根据2019年3月三资管理规定,此合同做作废处理,应立即终止承 包。”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
【案件焦点】
该通知是否具有解除《某水库承包合同》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 某水库的权属登记信息或相关查询线索,法院通过水利局等水库管理单位亦未 能查得其具体信息,故有关其权属问题以及管委会情况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判断。 某水库自建成以来,一直由各村共同成立水库管委会进行管理,水库管委会刻 有自己的印章并遵循自收自支的财务制度,可见,水库管委会在其职能范围内 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各村的共同意思。木案中,某水库管委会在各村干部在场 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某水库承包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使用水库已有十余 年,各村从未提出异议,足以表明各村对水库管委会行为的认可,该合同依法 成立并生效,对各村具有约束力。
关于该通知是否具有解除《某水库承包合同》的效力。从两个方面予以
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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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第一,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某水库承包合同》系某水库管委会代表 各村与原告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村如需解除合同,也应通过水库管 委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经各村讨论形成最终意见后取代水库管委会作出意思 表示。本案中,两被告既未通过水库管委会,也未先行与白沙地村讨论即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无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①规定的多数意见, 都不能体现各村的共同意思,该解除通知不符合形式要件。
第二,关于解除事由。本案中,两被告提出的解除事由为合同不规范和两 被告未收到原告交纳的承包款。合同不规范不属于合同解除事由。关于承包款 问题,根据某水库自收自支的财务原则,两被告本非承包款的接收主体,原告 没有向其交纳承包款的义务;关于原告是否向水库管委会交纳过承包款,虽然 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已交纳2008年至2014年承包款”这一事实举证证明, 但甲村村委会在庭审中同样未明确否认该事实,由于水库管委会账目遗失等问 题,该事实日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2015年后的承包款,甲村村委会虽 称曾多次向原告催讨,但直至第二次庭审仍不能明确回答该款应该向谁交纳的 问题,可见本案迟延交款问题并不能完全归因于原告。况且,原告在签订承包 合同时交有2万元押金,水库管委会可视情况以此抵充承包款,庭审中,原告 又明确表示无论之前的承包款是否已经交纳,其均愿意再行交纳一次,并将 2015年至今的承包款一并付清,可见其迟延付款之行为并非不可补救。综上所 述,本案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合同解除 条件。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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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①第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甲村村民委员会和乙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发出的《关于终止 某水库承包合同的通知》不产生解除《某水库承包合同》的效力。
甲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浙江 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按上诉人甲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某水库承包合同》系由甲方某水库管委会、乙方本案原告, 丙方各村村委三方签订,水库(山塘)由各村按份共有。三方签订《某水库承 包合同》之时该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是否生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 法律保护。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调整,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服法律、法规 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 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①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大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 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关司法解释修正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下文将 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2021年12月24日修改,于2022年1月1日实 施。本书收录案例均裁判于该法修改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条文,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 提示。
意。”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 有约定的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 涉及的水库系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按份共同所有,应当由各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某水库承包合同》系由甲方水库管委会、 乙方本案原告,丙方各村村委三方签订,原告根据该合同使用水库已有十余 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对水库的承包情况提出异议,足以表 明各村对承包情况及水库管委会的行为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服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 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 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该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 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故《某水库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确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通知解除的行为效力认定:
第一,需审查通知解除行为提出人需为合同当事人,当相对方对合同解除 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约定解除进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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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法定解除进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 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 法定解除新增了第五百六十三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故依据法律 的文义解释,当事人应当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合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解除合 同的明确的意思表示;(2)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 解除权行使符合构成条件的,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解除权行使不符合构成要 件的,解除权效力不发生。
编写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王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