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法定职责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周”等活动,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营造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司法行政部门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围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基本任务,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及时接收和日常监管责任,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重新犯罪。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全省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帮扶救助,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依法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判决、裁定生效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法定义务告知、法律文书移送、人员移交和手续衔接等工作;及时审理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变更刑事执行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按照规定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追捕已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矫正对象。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应当依法提请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有关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进行说明;对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四、凝聚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作,依法规范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法律意识提升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积极培育社区矫正专业化社会组织。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创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创业渠道。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改善等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探索与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依据列管社区矫正对象数量落实经费,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加强社区矫正场所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智慧矫正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移动执法终端、电子定位终端、自助矫正终端、移动执法车等信息技术装备,提高监管教育质效。优化升级河南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指挥平台,提高社区矫正智能化水平。
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依法对相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