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平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47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诉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龙、吴某平、蔡某东、田某洪、杨某宇、傅某文、 邱某万、罗某刚、叶某、杨某、贺某、王某明、杨某平、贺某庆、李某军、张 甲、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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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蔡某东、傅某文与黄某龙预谋从福建到江西非法生产麻黄碱 牟利,并与田某洪到某山庄查看场地,与某山庄经营者吴某平协商租用事宜。 租赁协议签订后,黄某龙及蔡某东委托吴某平请人建好工棚、挖水池(水池未 硬化)。9月,田某洪邀集杨某宇,杨某宇联系了叶某、贺某庆、杨某平,该三 人邀集李某军、邱某万、罗某刚、张甲、杨某、贺某、王某明、张乙到某山庄, 进行了管理、生产分工。同月,吴某平发现自己的饮用井水被污染,有酒精味 且呈黄色,后经上粟县疾控中心化验,检验报告显示锰超标,吴某平与蔡某东 交涉赔偿水井被污染的费用,索得20万元。此后,蔡某东、傅某文将第一次非 法生产的500千克麻黄碱运到四川省某地销售,其他人员撤到福建龙岩等地。 11月,吴某平电话告知蔡某东等人井水已恢复正常。傅某文便带部分人回到某 山庄将废水池的污水清理完毕,吴某平请人将水池用水泥硬化。2018年1月23
日,参与第一次非法生产的蔡某东等所有人员再次来到某山庄,其中张甲邀集 到张乙。1月25日,主料溴代苯丙酮被送到某山庄后,蔡某东等人开始生产。 2月1日,废水池水满,需将废水抽到山上,吴某平在当天帮忙购得新水泵一 台并进行了安装,水管的另一端放置在某山庄的树林里。次日凌展,公安机关 在某山庄现场查获制毒物品。
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吴某平等17人对包含但不限 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污染源立即进行 清理,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如无法自行清理,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件焦点】
危险废物的处置需适用代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未确定消除危险费用的金 额,亦未申请司法鉴定的,如何确认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在某山庄生产制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在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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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废水超过100吨。检测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各被告排放污染 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当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各被告均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各被告 的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在消除危险的责任主体和费用确定方面,各被告均直接参与非法生 产行为或为该行为提供帮助,且现场遗留的污染源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无 论第一次非法生产还是第二次非法生产,均需要使用原材料、利用生产车问、 完成制造工序、制作半成品或成品等,行为人均应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各 被告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合理处置,则需承担代履行的费用。因某市人民检察 院在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时未能确定消除危险费用的具体金额,亦未向本院申请 司法鉴定,故本院采取比较法和参考报价法综合确定本案消除危险的费用。
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危险 废物的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需要 经过行政许可,一般的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各被告在现场遗留的盐酸、甲苯等 危险废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各被告可在限 期内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处置。本案中,各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 及时消除危险,则应当承担代履行的费用。国家未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统一标 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 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危险废物处置收 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江西省尚未 出台有关危险废物处置具体收费标准。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标准具有市 场性,与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处置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情况、各单位 自主确定的盈利空间范围等因素息息相关,同时费用的确定也应当结合危险废 物的种类、处理技术要求、运输路途和难度等各种因素。本案中,各被告在非 法生产时所遗留的危险废物等污染源在某山庄,危险废物的处理需要花费一定 的运输、转移成本。检察机关提交了本省具备资质的工业服务公司报价,且报 价针对本案具体的污染源类型分类确定了价格,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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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确定的涉及本案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理单价,以检察机关起诉明确的物品 数量和种类,综合考虑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情况,同时对比其他省份的收费标 准,酌情认定消除危险的费用为200万元。
再次,在污染环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洽法》第四条规定,无论是生产经营行为,还是使用排放行为等对土 壤造成污染的,均应当承担责任。各被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且在土壤中排放废 水,严重污染了土壤环境。本案的制毒行为存在两个阶段,第一次制毒排污水 池未硬化,污水直接向土壤渗入,第二次制毒排污水池用水泥进行了硬化,故 两次排污行为所造成的土壤污染程度具有明显差异。木案诉争的土壤污染损害 结果主要系第一次制毒行为所造成,故黄某龙等直接参与第一次非法生产行为 的被告,均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吴某平为其他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地、搭建工棚、挖水池等,还负责 为非法生产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且在明知生产行为存在污染的情况下,主动 联系违法者、放任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应当作为本案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 并与其他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酌情认定其对环境损害费用1509万元的5%承 担连带责任。
张乙参与第二次生产行为,其在生产、贮存、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 对土壤造成了污染,其仅对第二次非法生产行为承担污染环境损害责任,酌情 认定连带承担比例为5%。
.最后,在本案污染环境责任金额的确定以及是否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方面, 虽然大部分被告均同意自行修复,但都表示没有这个能力,也未提出修复方案。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各被告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被告在逃等情形,各 被告承担本案污染环境责任的内容应为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主要 根据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基线需要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进行计算, 同时,还应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损害。根据司 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509万元。
关于应急处置费用与鉴定费用,本案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委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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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鉴定费用为2.6万元,予 以确认。根据本案《技术咨询合同》以及发票,鉴定费的金额可以确认为165 万元。因此,应急处置费用与鉴定费合计167.6万元。
关于是否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 除黄某龙外,各被告均因污染环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公开接受了刑法 的惩罚,对给社会公众造成的精神影响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环境侵权纠纷 中的赔礼道歉是一种人格恢复性责任方式,主要弥补的是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 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绝大部分被告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污染环境的行 为认识到了错误且主观上有弥补的意愿,加之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限期剥夺了 自由,故对于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张的由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理非法生产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所有污染源和污染物品,消除危险。如其在上述期限内未 履行该义务,则应立即向法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00万元, 作为代履行费用;
二、黄某龙、蔡某东、田某洪、杨某宇、傅某文、邱某万、岁某刚、叶某、 杨某、贺某、王某明、杨某平、贺某庆、李某军、张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09万元;
三、张乙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费用中以75.45万元为限额与其他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
四 、吴某平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费用中以75.45万元为限额与其他被 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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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支付应急处置费用 2.6万元、鉴定费用165万元;
六、驳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某市人民检察 院以吴某平等人在二审期间已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上诉请求均已实现 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本 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法官后语】
一 、明确消除危险代履行费用的性质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行 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该制度源于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适用范围也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 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并非任何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均可适用。环境污染 的修复以及危险物清理往往需要大额的资金和专业的技术,而侵权人依靠自身 的条件往往达不到修复的实际要求。代履行制度可以解决这一痛点,其核心在 于替代义务并非免除责任。①而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危险废物,而不得擅自处置②。同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一般的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因此,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行为,本质上符合代履行 制度的本质特征,涉及有关机关、有资质的第三人和侵权者三方主体。这种代
① 徐尚:《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研究——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完善为视角》, 载《市场周刊》2021年第2期。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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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并非强制手段,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作为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履行并收取
相应的费用,费用最终由侵权人承担。
二 、消除危险代履行费用的适用分歧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消除危险时,不能通过代履 行方式来承担责任。认为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① 而行政机关代履行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当事人追缴执 行,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宜一并作出处理。因此,对于处置危险物品产生的消 除危险代履行费用,法院不予支持。②还有的法院认为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即 使金额明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③而认为侵权者应该承担代履行费 用的,也对该笔费用属性认定不一。一种是认为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属于应 急处置费用,当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时, 可以采取一定的行为来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 害,这种费用是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④例如,有观 点认为环保机关为了防止污染扩大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资质的第三人履行 清污工作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项费用应当由侵权者支付相应费用。⑤也有 观点认为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是清除污染费,为了及时有效地清除、清理环 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 l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ld =8081752 d3b024d7da07fac8400aebc04,2022年2月10日访问。
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1448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载判文书 网 ,h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c/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ex.html?docld =0132 0548316a4d4fae67abbf009ad716,2022年2月10日访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9)甘95民初4 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载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 BXSK4/index.html?docld=ed05c0alfa749a8bl,0ac0801224fe3,2022年2月10日访问。
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第3.3条。
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终230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 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ex.html?docld =b4199454 82c74d19ea4c:lad500185c482,2022年2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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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而言,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尚无统一的标准,通过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涉及危险处置费用的案例不到10 件,认定的费用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依照有关机构给出的咨询意见;①另 一种是实际开具的票据;②还有一种是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但未明确具体 金额。③上述费用确定标准均有一定的弊端,有的咨询意见只是粗略描述后的 建议,没有具体的费用组成。有的意见给出的费用标准较高,难以实现客观公 正。有的票据不能够真实反映客观实际,当出现跟市场指导价相悖的情况时, 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定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是否合理,具有较大的片面 性和随意性。而指出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却不明确具体金额,既没有回应 当事人的诉请,也没有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三 、构建确定消除危险代履行费用的规则
为了更好地消弭适用分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横向对比各省市 区县收费标准,纵向考虑危险废物种类、运输、储存、转移等各项因素。通过 纵横交错的衡量体系来确定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构建确定消除危险代履行 费用的规则。
(一)各省市区县收费标准的横向对比
根据《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未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该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而江西省尚未出台有关危险废物处置具体收费标准,通过查询其他省份相关材
① 湖南省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cx.html?docld =cc781c8 fb6ca4218a5bca9c40183d143,2022年2月10日访问。
②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终230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
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ex.html?docld =b419945
482c74d9ca4clad500185c482,2022年2月10日访问。
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栽判文书网,ht- tps;//wenshu.court.gov.cn/wcbsite/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ex.html?docld=89fc4e013
e2448ba96dcaa9200fd352c,2022年2月10日访问。
料,目前,湖南省、四川省、海南省等地均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明确。
各地区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表内各个地区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各地行业收费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来确 定的,有的包含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的费用,有的规定 对于收集、运输费用由处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综合考虑,涉及本案危险废 物的处置收费存在两个标准, 一是包括运输、储存、转移费用的为65元至 80元每公斤不等;二是不包括收集、运输费用约为3元至5元每公斤不等。 就本案而言,依据刑事判决确认的危险物品以及废液的重量达到60000多千 克,参考上述收费标准含运费在390万元至480万元不等,不含运费就在20 万元至30万元之间。
(二)核心因素的纵向考量
实践中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计算主要还在于运输、储存、转移过程中所 发生的费用之差。根据《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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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的通知》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 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核定。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运输 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 保险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标准具有市场性,与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 处置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情况、各单位自主确定的盈利空间范围等因素相关, 同时费用的确定也应当结合危险废物的种类、处理技术要求、运输路途和难度 等各种因素。本案中,各被告在非法生产时所遗留的危险废物等污染源在某山 庄,危险废物的处理需要花费一定的运输、转移成本。检察机关提交了本省具 备资质的服务公司报价,该报价针对具体的污染源类型进行了分类确定价格, 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根据该报价单确定的处理单价,以及检察机关起诉明确 的物品数量和种类,综合考虑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情况,同时对比其他省份的 收费标准,酌情认定消除危险的费用为200万元。
四、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最新适用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审理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损 害赔偿内容尚不具体的情形下,根据原因行为的私益和公益损害的特征,充 分考虑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统筹性。明确要对危险废 物进行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恶化当地的土壤、水源、大气环境,并进一步 采用对比法构建衡量体系确定代履行费用衡量标准。该种做法,回应了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的现实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严格 保护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生态破坏责任”,将原“环境
污染责任”延展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而两种侵权责任之间差异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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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境污染责任”是以生态环境为媒介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需要通过特定的民事主体主张侵权责任来间接实现环境治理;“生态破坏责任” 也称“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以生态环境本身为侵害对象所导致的损害,可 以直接实现环境治理。①前者更多地关注人的损害,②后者的生态损害可以理解 为集体损害,③在体系上整合了“损害”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新增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为今后类似本 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明确了适用依据,有助于通过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 全面实现对生态破坏的救济,实现社会共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五个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 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执行方式。规定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否则需要支付代履行费用。④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涵盖消除危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涵盖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 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 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 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涉及其中第四项、第五项,二者 并不相同,清除污染费用强调的是及时有效地清除、清理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 后果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 理费用,属于应急处置费用中的防范性措施费用,强调的是为防止、遇制环境 损害发生、扩大,所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当发 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后,应根据当下的损害调查和监测结果,初步确定 污染因子、类型、对象、扩散途径等内容,开展应急处置。在费用归属上,除
① 周友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与创新》,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
② 李承亮:《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
③ [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 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第292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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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可以纳入第四项的清除污染费用外,属于第五项规定的内容。①今后类案的 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明晰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性质,再通过综合衡量, 将具体考量的因素和考量的幅度纳入体系当中,从而统一裁判尺度,贯彻绿色 原则。
编写人: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黄薇颗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