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史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 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蔡某
被告(被上诉人):史某
【基本案情】
蔡某与史某于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 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蔡某曾于2017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给案外第三人刘某造成损害,后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蔡 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承担相应修车费,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 京0105民初24945号民事判决: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史某称其对交 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蔡某承担修车费的事不知情。蔡某起诉主张,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上班途中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的赔偿应属于夫 妻共债,史某应共同承担。史某称蔡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已方无关, 不应属于夫妻共债。
一、婚姻家庭纠纷 55
【案件焦点】
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 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 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判决:
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 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 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 妻共债。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 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 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 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 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 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负担。综上所述,判决:
一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2018)京0105民初2494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 52000元为蔡某、史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蔡某承担偿还责任,史某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给付蔡某26000元。
【法官后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解释》)出台推动夫妻共债问题重回用途论阶段, 民法典将该解释内容吸收入典,有效缓解了长期以来围绕夫妻共债认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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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争。但当前夫妻共债认定规则仅限于意定之债,司法实践对日渐突出的夫妻 一方对外侵权所负债务的认定无法可依,需要通过司法评价与方法论解释厘清 认定标准,进而对类案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路径。
一、侵权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大数据审视
笔者以“夫妻共同债务”及“侵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2018年《解释》出台至今相关裁判,筛选出471份有效样本。
(一)数据反馈
分析发现,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的认定以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为突出,占比64%。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占比16%,财 产损害赔偿纠纷占比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占比6%,不当得利纠 纷占比3%,其他纠纷占比8%。
样本所见对夫妻共债的最终认定中,将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认定为共债 占比59.1%(一二审均予以认定夫妻共债占比47.8%,一审不予认定二审予以 认定夫妻共债占比11.3%),认定为个债占比39.4%(一审认定二审不予认定 夫妻共债占比10.3%、 一二审均不予认定夫妻共债占比29.1%),另有1.5% (驳回诉求,另案处理)的案件法院裁判对该项诉请不予审理或建议另案处理。
在法律适用上,不论对夫妻共债是否予以支持,样本所见裁判所援引法律 均较为混乱。包括民法典、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均有涉及。
涉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债认定的裁判依据①
① 因一份判决可能同时援引多条裁判依据,故样本所见援引不同载判依据总和大于样本 总数。
续表
(二)裁判困境
依上述,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的认定分歧显而 易见。
首先,认定标准不一。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负债务是否应与意定之债同等 对待在实践中尚无定论,部分案件参照现行立法直接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裁 判,而部分案件认为现行立法确立的夫妻共债认定规则适用对象不包括侵权之 债进而对当事人要求确认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的诉求予以搁置。由此一方面 导致同案不同判、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亦可能有损债权人合 法利益,在弱者保护原则中失衡。
其次,裁判规则混乱。2018年《解释》的出台并未缓解侵权之债作为夫妻 共债认定的无序局面,法官无法可依或盲目找法现象突出,民法典的实施亦未 有效化解,故而该问题是否应援引现行夫妻共债认定规则尚不明确,即便需要 援引,应属直接援引还是漏洞填补仍需斟酌。
最后,审判逻辑各异。裁判集中体现为“推定论”“共同侵权论”及“目 的论”的区分进路。“推定论”依据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将夫妻一方所产生的 侵权之债推定为夫妻共债,此种裁判思路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从时间角度出 发,依据侵权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债;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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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同财产角度出发,夫妻不仅共同享有积极财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样也应共 同承担积极财产所产生的相应消极财产。“共同侵权论”从侵权责任认定的逻辑 出发,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侵权人配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目的论” 则主要审查侵权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是否为夫妻双方 带来利益,进而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债,本案判决即是如此。不同的裁判思路导 致相似的案情产生迥异的裁判结果。
二、以“共同意思与共同利益”为考量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则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 2018年《解释》内容对夫妻共债的认定设立“夫妻合意之债、家事代理之债以 及超出家事代理共享之债”的三种债务形态,分析来看,夫妻共债认定规则实 质以两项基础理念为考量依据。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作出的举债行为成立共同债务
法律行为理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必须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目 前规则认定构成夫妻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本来合意与拟制共意两个层面。
1. 本来合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 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为明示意思表示,而第二款但书 部分“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理解为默示意思表示的推定,如接受 款项的是配偶账户并由配偶掌握该账户,或是配偶在场且没有反对等情形。此 时,夫妻双方以明示或默示行为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债务当 然应属夫妻共债,这是意思表示引起特定法律效果必然,毋庸多言。
2. 拟制共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理解为基 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之债。日常家事代理权,是 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 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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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①法律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之目的在于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使 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其实际包含了举债人自己的 举债行为以及代理配偶举债的行为,形成共同债务基础的代理意思。基于代理, 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效,在债务关系中突破 了债的相对性。此时,“在当事人并未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案型, 基于规范上的要求,拟制有某种意思表示之存在;或将不明确之意思表示,拟 制为有特定之内容”②,即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将举债一方个人行为拟制为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其形成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债。
(二)以家庭共同利益为导向的举债行为成立共同债务
法律不仅保护行为人的意思自治还保护相对人对行为人意思的信赖。以家 庭共同利益为导向而认定夫妻共债的意义之一在于明确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 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此避免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债的依据。学说通常认 为,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等。③《民法 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因此明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债。团体性是家庭结构的本质,共同财 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常态,很多情形下夫或妻在名义上虽为个人行为, 但利益实际由夫妻团体甚至家庭成员共享,鉴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具有的伦理特 性与封闭特征,从维护交易信赖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承担角度考 量,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行为,应以“家庭利 益”作为夫妻共债的抽象标准。④此时,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只是一种外 在的形式,其内核是家庭共同利益。此时之所以成立夫妻共债不在于共同意思
① 黄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第86 – 87页。
②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③ 陈苇:《婚烟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页。
④ 再克平:《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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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亦不在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而在于双方共享举债行为带来的利益,这 正是法典强调“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之缘由。
超出家事代理范围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性质认定具 有“目的导向性”,是从债务承担而非债务成立的角度考量未举债配偶一方的 责任,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
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的类推适用规则分析
如上所述,《民法典》第-千零六十四条仅关注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评价 体系连贯性和同类事物同类判断的原则,应当承认法典关于夫妻共债的规定存 在法律漏洞,需基于漏洞填补技术予以法律续造。
(一)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可存在法律漏洞的场合,基于何种法学方法进行填补 亦存在认识不统一现象,如有学者主张以目的性扩张解决漏洞填补问题,认为 应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推定为侵权方个人债务,但若债权 人(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令夫妻共同受益,或侵权行为所寄生的基础性 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则相关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债。①所谓目的性扩 张一般是指“法律文义所涵盖之案型,有时衡诸该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然过 狭,以致不能贯彻该规范意旨”②,因而将其适用扩张至文义不包含之类型。笔 者认为,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立法旨意并非系对夫妻共债类型的 全部规定,仅针对意定之债,所以并无立法意旨过窄的问题,此时宜通过类推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予以解决,即“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 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 同之案型”③。
① 叶名怡:《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
②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
③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1年版,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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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实践中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分析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何种情形下应属夫妻共债,需基于家庭共同利 益的构成性原则加以细致厘定。具体而言,应在两个层次中展开,一是产生侵 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属于利益家庭活动;二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不属 于利益家庭活动,但收益归家庭享有,家庭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 包括:
第一,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者因家庭日常生
活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
第二,夫妻一方在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为家庭
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
第三,夫妻一方并非在为家庭共同利益活动中产生侵权之债,但收益归家
庭享有的,在家庭受益范围内构成夫妻共债;
第四,夫妻一方虽不构成侵权之债,但基于共同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所确 定的财产补偿符合家庭共同利益的,应属于夫妻共债;
第五,夫妻侵权一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类型等均不
影响个人债务构成夫妻共债。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的认定问题。对 此,应该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构成性原则予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系 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侵权行为产生的基础性活动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 应属于夫妻共债范畴,该观点符合上述原则,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属 正确。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国庆 方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