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从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立案,解析管辖权

案件概述

商丘市睢阳区的某男将位于虞城县的商品房卖给了夏邑县的某女,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该买方某女一直没有给付房款,现卖方某男起诉买方某女要求给付房款,注: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问题是:该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见下文)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分析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明确为:“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方可适用,因此本案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虞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并非交付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所在地并不是合同履行地,所以虞城县人民法院同样没有管辖权,因此只能依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来确定,所以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睢阳区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夏邑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虞城律师刘永升在此提醒大家,立案要注意,法院管辖很关键,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管辖权的确定
从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立案,解析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