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99号

裁判理由:虽然该款项系由豪建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华健公司所借,但3850万元借款均转入张某、王某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豪建公司欠张某、王某的债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案涉3850万元债务应由牛某和豪建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豪建公司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最终还款责任。豪建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后,在其与牛某进行清算时,相应款项无需再向牛某返还,不存在重复清偿问题。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并用于公司经营的,对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内,公司在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清算时,应将公司对外还款的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