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华诉刘某国等赠与合同案|刘永升律师案例解析

金某华诉刘某国等赠与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华虽主张金某英在崇房字 00×××6号房产共有执照上手写了“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 有。金某英85.6.4”这句话,认为金某英将上述房产赠与了金某华,但 是,张某平、刘某国、刘某玺不认可上述手写文字是金某英笔迹,并申 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称本案现有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不具备检 验条件,决定终止此次鉴定,而双方无法再提供均认可的比对样本。由 于金某华持有金某英的涉案房产共有执照,从该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 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应当由金某华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根据 金某华提交的现有证据,法院难以确认“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 某华所有。

📝 案情简介

崇文区琉璃井北里×号一处房产属于金某华、金某兰、金某英、金 某林四人共同所有,各占四分之一。金某英于1993年2月12日去世。金 某英的配偶刘某泉于2001年3月20日去世。金某英和刘某泉之子刘某于 2006年10月24日去世。张某平是刘某的配偶,二人于1978年1月20日登 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刘某国、一女刘某玺。 《房产共有执照》(崇房字00×××5号)内容为:崇文区琉璃井北里 ×号房屋五间系金某华等四人共同所有。除发给崇房字第00×××6号房产 所有证由金某华收执外,金某英占有共有权利成数四分之一,特发给此 执照。在注意事项下面的空白处有两行手写文字,第一行内容为“我这 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有”,第二行内容为“金某英85.6.4”。金 某华主张上面的手写文字“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有。金 某英85.6.4”是金某英所写,金某英同意将自己所有的四分之一房屋产权 赠与金某华。张某平、刘某玺、刘某国称上面的手写文字不是金某英本 人所书写,并申请笔迹鉴定。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3月26日出 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称现有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不具备检验条 件,终止此次鉴定工作。之后,金某华提交了1969年7月5日和1970年12 月11日的两封书信,称此为金某英当时写给金某华的信,表示此书信可 以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张某平、刘某玺、刘某国不认可其中文字是金 某英书写的,不同意作为比对样本。除此之外,双方均无法提供其他材 料作为比对样本。金某华表示其持有金某英的共有权证书,金某英生前 已经将涉案房屋交给其使用,对方也未提出异议,故一直未办理房屋登 记过户手续。张某平、刘某国、刘某玺不认可金某华的主张,称涉案房 屋截至拆迁之前一直是金某林的孙子邵某军自己居住使用,之前一直由 邵某军保管房屋产权证书。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华虽主张金某英在崇房字 00×××6号房产共有执照上手写了“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 有。金某英85.6.4”这句话,认为金某英将上述房产赠与了金某华,但 是,张某平、刘某国、刘某玺不认可上述手写文字是金某英笔迹,并申 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称本案现有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不具备检 验条件,决定终止此次鉴定,而双方无法再提供均认可的比对样本。由 于金某华持有金某英的涉案房产共有执照,从该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 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应当由金某华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根据 金某华提交的现有证据,法院难以确认“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 某华所有。金某英85.6.4”是否为金某英的字迹,故金某华应当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金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均难以支持。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驳回金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关于“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有。金某英85.6.4”手 写字迹能否认定为金某英本人所书写,因一审法院已委托鉴定机构,但 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该鉴定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再补充新 的样本材料,且现有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不具备检验条件,致使鉴定 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虽金某华提供了自称是金某英分别在1969年、1970 年所写的两封信,但张某平等人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作为比对的样 本,双方又不能提供其他共同确认的样本,故一审法院从举证责任的角 度确定金某华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即使该手写字迹系金某英本人书 写,时至今日,其所有的部分仍未过户到金某华名下,故其产权未发生 变动,故仍为金某英所有。现金某英去世,其房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 承。作为金某英的儿子刘某也已死亡,故应由刘某的继承人转继承金某 英的遗产。作为继承人,在遗产房屋未过户的前提下,其三人亦可行使 任意撤销权,撤销对金某华的赠与。现刘某的配偶张某平、子女刘某 国、刘某玺均不认可共有执照上的手写字迹为金某英书写,实际上是不 同意将金某英的该房产份额赠与金某华,故金某华的上诉请求,法院无 法支持。此外,即使诉争房屋由金某华实际占有使用、共有执照在其手 中,但此均非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其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 有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纠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核心争议。崇文区琉璃井北里×号一处房产属于金某华、金某兰、金某英、金 某林四人共同所有,各占四分之一。当事人应当围绕该争议焦点收集并固定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华虽主张金某英在崇房字 00×××6号房产共有执照上手写了“我这份产权我同意给我弟弟金某华所 有。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调整。

五、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六、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合同纠纷该去哪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按约定执行。

问:有合同纠纷了该怎么办?

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固定证据、快速维权。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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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