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队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动物世界公司曾向某部队 提出缴纳租金,但某部队表示因上级有文件要求部队停止有偿服务不能 收租金,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个月缴纳租金不能归责于 动物世界公司,故某部队不能因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 金而解除合同;动物世界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对租赁场地进行改建 或新建行为,虽其租赁期间确实改变了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增设了栅 栏,行为欠妥,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某部队不能据此而解除合同。2016 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 通知》,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 部队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
📝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日,某部队与动物世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动物世界公司承租某部队所有营房及 管院,租期20年(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每年租金6 万元(每年3月31日前付清全年租金,超过一个季度加收房租10%的滞 纳金,超过半年不缴纳房租某部队有权终止合同),动物世界公司对营 房上下水、电、供暖、锅炉、门窗、防水、地面等项目改造,如租期届 满前某部队终止合同应支付动物世界公司营房改造的全部投资,如有大 的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经过某部队同意方可施工,否则某部队有 权制止、并直至终止合同,动物世界在租赁合同期未满单方终止合同, 某部队将不支付改造营房所需物品资金。合同签订后,动物世界公司已 全部付清2017年3月31日前的租金。2016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 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 某部队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19日解除、动物世界公 司腾退合同项下房屋土地并恢复原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 月19日的租金及房屋场地占有使用费33000元。动物世界公司于2017年 10月13日签收了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动物世界 公司不同意某部队的全部诉讼请求,称可以协商解除和商量赔偿腾退问 题,同时反诉要求某部队给付营房、营院改造投资252万元,并申请对 租赁场地投资改造的造价及现值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4日,动物世界 公司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某部队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租赁 场地费用6万元。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3日,法院组织双方就动物 世界公司对租赁场地的改造、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 2005年9月29日,甲方世纪公司与乙方安华公司签订《合作协 议》,约定甲方以项目合作方式将其投资经营的北京美博城项目交付乙 方招商经营,甲乙双方按照经营成果分享投资收益与回报;因乙方原因 造成双方合约终止,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后甲方世纪公司与乙方 安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场地在经营过程中无偿使用乙 方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美博城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截至2010年10月,双方依约履行上述合同。 2011年8月17日,安华公司以联营合同纠纷起诉世纪公司,以自 2010年11月之后,世纪公司不履行向安华公司支付分成款的义务,其行 为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世纪公司向安华公司支付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 12月的合作分成款共计9390089元并支付违约金。世纪公司提出反诉请 求,要求安华公司支付美博城F6×5改造费12000元;返还世纪公司代其 垫付的税费485519.9元及违约金。后一审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 10396号判决:世纪公司给付安华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分成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动物世界公司曾向某部队 提出缴纳租金,但某部队表示因上级有文件要求部队停止有偿服务不能 收租金,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个月缴纳租金不能归责于 动物世界公司,故某部队不能因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 金而解除合同;动物世界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对租赁场地进行改建 或新建行为,虽其租赁期间确实改变了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增设了栅 栏,行为欠妥,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某部队不能据此而解除合同。2016 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 通知》,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 部队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某部队主张2017年9月19日向动物世界 公司发过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但未提交证据,动物世界公司亦不认可, 法院不予采纳。载有当事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起诉书,可被理解为解 除合同的通知,该起诉书通过法院送达,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 力,故动物世界公司签收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的时间应视为合同解除 时间。因租赁已解除,动物世界公司应腾退租赁场地、拆除圈猪的栅 栏。因动物世界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租赁场 地费用,故对某部队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属于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双方均无过错,亦无违约行为,故不涉及赔偿问题, 对动物世界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动物世界公司投资的部分,双 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根据动物世界公司的举证情况、现场勘验 情况、合同已履行期限及剩余期限、每年缴纳的租金数额等因素综合考 虑,酌定某部队补偿动物世界公司18万元。动物世界公司未提交充足证 据予以证明其对租赁场地的装修、改造投资,双方的租赁协议也将于 2019年4月1日终止等因素,没有必要鉴定,故不予准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某部队与动物世界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 二、动物世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租赁合同》项下 三、动物世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其建造在租赁场地 四、某部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动物世界公司对租赁场地 的装修、改造补偿款18万元; 五、驳回某部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动物世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动物世界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公司将安华公司使用的 F6×0房间(即办公室)换锁后导致安华公司彻底离场,合同目的已经不 能实现,故确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于2012年3月20日解 除。因双方并未对分成款进行核算,故一审法院参照2011年安华公司的 月平均分成收入款688677元,世纪公司应支付的2012年1月至3月20日 (2个月零20天)的分成款合计为1836472元。安华公司主张的2012年3 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经营损失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属于与世纪公 司订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时无法预测的损失,故对该部分 经营损失不予支持。因双方对2012年2月的收入没有按照《补充协议 书》约定进行核算,故参照安华公司2011年的月平均收入,将2012年2 月的收入认定为688677元,进而认定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 违约金为5922622.2元。基于双方的违约程度和《合作协议》及《补充 协议书》的具体履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买卖合同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1999年4月1日,某部队与动物世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动物世界公司承租某部队所有营房及 管院,租期20年(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每年租金6 万元(每年3月31日前付清全年租金,超过一个季度加收房租10%的滞 纳金,超过半年不缴纳房租某部队有权终止合同),动物世界公司对营 房上下水、电、供暖、锅炉、门窗、防水、地面等项目改造,如租期届 满前某部队终止合同应支付动物世界公司营房改造的全部投资,如有大 的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经过某部队同意方可施工,否则某部队有 权制止、并直至终止合同,动物世界在租赁合同期未满单方终止合同, 某部队将不支付改造营房所需物品资金。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动物世界公司曾向某部队 提出缴纳租金,但某部队表示因上级有文件要求部队停止有偿服务不能 收租金,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个月缴纳租金不能归责于 动物世界公司,故某部队不能因动物世界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 金而解除合同。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交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等履行凭证。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买了6 万元的东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答:建议保留合同、发票、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及时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起诉维权。
问:卖家不退货也不退款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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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