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未成年擅自充值网络游戏,能否退还充值款?

案例汇总

案例1

原告系第三人的未成年女儿,住虞城县某乡,第三人于2019年与前妻离婚后获得原告抚养权,并独立抚养至今。2021年,原告擅自用第三人手机下载某网络公司运营的“音某”APP,并注册ID为XXX的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取名为“(猫姐)”。原告在该平台上传自唱歌曲、与其他用户聊天,并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陆续通过第三人微信、支付宝在平台内充值共计31,594元。2021年5月20日,第三人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平台客服联系要求退款,但网络公司至今未处理解决。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原告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及原告充值行为,原告遂委托虞城县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被告及代理律师答辩

1.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账户系其本人,且该账户充值所使用微信、支付宝对应实名认证用户为第三人,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

2.即便涉案账户系原告使用并充值,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在平台充值消费,历时两个多月、上百笔交易记录,第三人自认平日会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工资,不可能对自身账户资金变动毫不知情,其不加制止、默许原告使用自身账户消费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告充值消费的追认,原告充值消费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合理监护和照顾义务,应对其失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被告运营的“音某”APP是一款语音社交软件,仅系为用户搭建一个语音实时互动平台,用户之间可以互相打赏,真正的消费关系在于打赏用户和被打赏用户之间,被告属于技术中立。被告无法定义务也没有客观能力审查用户刻意隐瞒的身份信息,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注册页面提示“青少年模式”、《用户协议》《隐私保护政策》等信息,相关充值流程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亦非充值受益人,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在“音某”APP注册、充值消费行为发生时不满12周岁,其在涉案账户累计充值31,594元,事后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即第三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充值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第三人虽述称其将手机交由原告完成课业,为方便生活告知其相关支付密码以完成小额交易,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深夜十一、二点,甚至凌晨一点仍在使用手机进行“音某”APP充值,单笔最高达2,998元,足见第三人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原告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音某”APP对未成年人用户缺乏有效的甄别认证系统,且在现有技术规范条件下,被告有能力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等提升实名认证体系以加强防范冒名注册行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遂法院判决退还部分充值款。

案例2

原告李某于2006年8月10日出生,2020年12月18日时年龄为十四周岁。李某2系李某之父,马某系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使用昵称“穷鬼”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多多号为“1801”,注册未经实名认证。被告系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游戏”的经营者。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某游戏”客服工作人员的诱导下,于2020年12月18日18:13、18:14、18:16、18:18、18:31、18:32、18:34通过拼多多平台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某游戏”购买374个“成品号”游戏账号,支付被告游戏账号款分别为98元、980元、3038元、8036元、9800元、9800元、4900元,共计支付被告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提供的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原告使用的181XXX25手机号。原告法定代理人2020年12月19日发现原告的上述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某游戏”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经营网店“某游戏”的客服人员称:“账号这边领导同意给您1万元回收”。
另,原告系通过昵称“穷鬼”、微信号“Ld”的微信向被告支付购买游戏账号款,使用的是其母马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绑定的是原告母亲马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62×××23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是否为原告李某本人所为的问题。涉案“某游戏”游戏账号内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符合女孩的喜好。2020年12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发现原告的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后,及时联系被告的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问题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符合正常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有类似的行为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结合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案涉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原告李某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二、关于案涉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原告李某实施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时年龄为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12月18日18时13分至18时34分购买游戏账号七次,共计支付3665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

三、关于购买游戏账号款项如何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虞城县刘律师总结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虞城律师刘永升提醒: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本案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网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依法处理因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未成年充值游戏行为无效
未成年充值游戏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