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瞿某婚约财产案|刘永升律师案例解析

戴某诉瞿某婚约财产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裁判观点: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瞿某是否应 向戴某返还彩礼款项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戴某主张其与瞿某在恋爱过程中,于2014年10月给付瞿某30000元 用于资助瞿某开童装店,农历2014年年底,戴某给付瞿某母亲60000元 给作为结婚彩礼金,瞿某对上述给付款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戴某主 张其支付瞿某63000元用于购车,虽然瞿某不予认可,但经本院对瞿某 母亲袁美球调查

📝 案情简介

瞿某于2012年8月31日与案外人周某离婚。2014年,经钟某介绍, 戴某和瞿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戴某与瞿某在 戴某家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于2016年分手。 戴某与瞿某交往期间,于2014年10月给付瞿某30000元用于资助瞿 某开童装店,2014年农历年底,戴某与瞿某相约结婚,戴某给付瞿某母 亲袁某球6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金,对于上述两笔款项,瞿某均予以认 2014年12月,瞿某要购买车辆,戴某拿了60000元给瞿某的母亲袁 美球,袁美球将60000元交付给瞿某购车,车辆自购置之日起至今一直 在瞿某处,并登记在瞿某名下。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瞿某是否应 向戴某返还彩礼款项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戴某主张其与瞿某在恋爱过程中,于2014年10月给付瞿某30000元 用于资助瞿某开童装店,农历2014年年底,戴某给付瞿某母亲60000元 给作为结婚彩礼金,瞿某对上述给付款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戴某主 张其支付瞿某63000元用于购车,虽然瞿某不予认可,但经本院对瞿某 母亲袁美球调查核实,袁美球认可购车款60000元由戴某支付的事实, 瞿某母亲袁美球认为其中50000元系戴某向袁美球之借款,但袁美球不 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戴某支付瞿某购车款60000元;戴 某还主张其给付瞿某包括首饰、手机、部分现金等其他彩礼,瞿某均不 予认可,戴某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对戴某主张给付瞿某其他彩 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戴某所支付资助瞿某开童装店的30000 元、购车款60000元及结婚彩礼金60000元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 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本案 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给付款项以及车辆价值 等综合分析,上述三笔款项应属戴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 礼性质。原告戴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瞿某认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 俗习惯送给被告彩礼,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现原告戴某与被告瞿某解除 婚约关系致使原告送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告戴某所给付的 对于原告戴某给付的上述三笔款项,考虑到其中涉案车辆现登记于 瞿某名下,故由瞿某向戴某返还购置涉案车辆实际支出费用60000元为 宜;原告戴某给付的结婚彩礼金60000元,虽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却 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系因女方过错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酌情确定瞿 某返还该彩礼金中的2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瞿某应向原告戴某返还 彩礼共计110000元。对被告瞿某辩称的戴某请求瞿某返还彩礼于情于礼 于法皆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戴某110000元; 二、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彩礼并非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可认定为彩礼。一般包括订婚礼金、见面礼、”看家”礼金等,但日常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节日赠礼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建议当事人保留彩礼给付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大额现金取款记录、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未登记结婚情形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但若双方已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已共同生育子女的,返还比例可大幅降低,甚至判令不予返还。

三、共同收受人问题。实践中,彩礼往往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收受,女方父母作为共同收受人对彩礼负有连带返还责任。诉讼时,建议将女方及其父母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四、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及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支付,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对于对方否认收到彩礼的情形,法院通常根据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在无直接证据时可能酌定返还金额。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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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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