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关于固定结构传声噪声污染检测标准的选择

——赵月辉诉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噪声污染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赵月辉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北京富源盛
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盛达公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远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1日,赵月辉购买富源盛达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大兴区旧宫镇的富力盛悦家
园5号楼×单元×号房屋,包括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恒富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小
区地下车库中安装多台污水泵和雨水泵。其中污水泵用于清除一层住户的生活用水,雨水
泵用于清除地下车库内的雨水。华远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热采暖,锅炉房也设立在地下一
层。赵月辉主张地下车库的水泵经常在夜里启动,供暖期内锅炉一直持续发出噪音令其无
法入睡,休息不好。申请法院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室内噪音是否超标。富源盛达公司主张小区楼房以及各项设施都经过了竣工验
收。赵月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标准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华远公司主张锅炉是按照规范设计、安装的,从锅炉房传出的声音不属于其控制范围。华
远公司与恒富公司也均主张涉案噪音的评价标准应依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三被
告公司主张不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理由是:2009年9月27日,环境
保护部办公厅(2009)1014复函中明确答复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
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案件焦点】
本案中评价锅炉、水泵产生的噪音标准应当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还是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如何理解环保部的复函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国家环保部相关复函指出《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电梯设备产生
噪声的评价。但相关复函是行政机关从环境噪声污染行政执法角度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
予以的限定,并非民事案件确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的限定性依据。鉴于本案系民事噪声污
染责任纠纷,目前国家没有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本院认为,既
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噪声标准,其所替代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曾适用于评价
居民楼内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且无论噪声是来自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
务而设置的设备还是居民楼以外,当其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均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
影响。并且,《建筑隔音设计规范》中没有关于固定结构传声污染的相应检测方法和评价
限值。故当水泵、锅炉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低频噪音,确实对楼内居民造成影
响时,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此种情形下
可以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检测及评价依据。由于涉案水泵运
行中所产生的噪音超出国家标准,对原告赵月辉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现原
告赵月辉要求按照GB12348-2008国家标准消除水泵运行的噪音污染,予以支持。对于整
改的标准,应根据噪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的类别来制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于大兴区旧宫
镇富力盛悦家园5号楼×单元×号房屋自用的污水泵,与该污水泵相邻的小区地下车库中的
1号雨水泵和2号雨水泵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运行噪声在×号房屋内达到《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月辉噪
声检测费六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赵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月辉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锅炉是否应依目前检测结
果而采取降噪措施,以及赵月辉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在采取降噪措施前按日支付赔偿金
的诉讼主张是否应予支持。首先,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在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仅依国家环保部针对某一问题所作复函不足以鉴别锅炉等类型的供暖设备在运行中
的噪声测量和评价标准,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符合诉争房屋实际检测客观情况。其次,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因赵月辉未能提供充分的
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失,在原审中亦未就此损失的发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难以采纳。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因其上诉主张按日计算赔偿
金缺乏法律依据,且对于相关降噪措施的采取亦涉及具体执行问题,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
的有效标准,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法官在判断如何选择噪音检测标准时,首要的前提是要区分清楚噪音发生的类
型和特点。
噪音中的低频噪音主要由于固定结构传声产生,即噪声源(水泵、锅炉或电梯等设
施)和固定结构(墙体、地板、柱子等)相连不能区分,导致建筑室内噪声污染。其评价
标准主要采用“等效声级”、倍频带声压级和最大声压级等。在低频噪音发生时,噪音通过
结构体等共振传导,通过结构体传播,室内的各角落都可能受到影响。而普通的建筑噪
音,是通过空气传播。在通过增设玻璃、结构体厚度、吸音棉等措施后,能够有效减低噪
音的传播和污染。由此可见,两种噪音的产生及传播方式完全不同。
本案涉及的锅炉和水泵位于原告住宅附近,各设备通过地板、墙体连接,设备运转
时,产生固定结构传声,声音可以直接传播到原告的室内,对原告室内的居住环境和生活
造成影响。根据《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内容,房屋建筑隔音设计主要
针对房屋小区所在区域的隔声噪声标准,开发商进行小区建筑隔音设计,避免房屋遭受道
路车辆、人流声音等的影响。建筑隔音设计只能阻挡通过空气进行传播的噪音,而固定结
构传声的噪声源来自楼内设施运营中发出,噪声源和建筑结构连接在一起,建筑隔音设计
对此无法阻止。
《建筑隔音设计规范》中1.0.4条款明确规定,“民用建筑隔声设计、降噪设计除应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所谓“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然
指有关噪音污染方面的标准。《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关于“固
定结构传声污染”相应的专业规定(包括检测方法、评价限值等)。目前,只有环保部的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固体结构传声,规定了详细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标
准。尽管环保部的复函中说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
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
价。但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两类噪音产生和传播的原理不同,对人的影响不同,检测方法
不同,不能机械地适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法官根据实际确定的噪音检测标准是科
学、合理的。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齐伟龙 包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