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关系期间购置财产的分配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李某霞诉兰某平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4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霞 被告(上诉人):兰某平
【基本案情】
兰某平、李某霞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三菱帕杰罗牌越野车一辆,价格为 379800元,含税价440000元,该车辆于2018年1月22日登记于兰某平名下。购 买后主要由兰某平使用,恋爱期间大部分节假日兰某平、李某霞共同使用该车辆。 在购买上述车辆时,李某霞出资280000元,二人于2018年7月分手。李某霞与兰 某平多次通过微信沟通280000元的归还事宜,兰某平亦多次明确表示不认可案涉 款项为借款,但在2018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兰某平表示:“我正在卖 房,卖了我就给你二十八万元”,李某霞问:“你什么时候给我”,兰某平表示: “卖了就给”,“分两步走,先卖掉车我就不卖房,先卖了房我就给你车款”。
【案件焦点】
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在进行分配时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李某霞与兰



四、债务偿还认定 133

某平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440000元(其中李某霞出资280000元),以兰某 平的名义购买了三菱帕杰罗牌越野车一辆。双方分手后,车辆由兰某平实际使用。 李某霞多次要求兰某平返还前述出资280000元,兰某平于2018年12月19日在与 李某霞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明确表示“我正在卖房,卖了我就给你二十八万元”。法 院认为,上述承诺系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后对共同购置的财产分配所作的约 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兰某平应当按约履行该约定。兰某平抗辩称,上述承诺系在 李某霞到其单位闹事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 该项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兰某平还抗辩称,李某霞支付的上述购车款系 赠与行为,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故对李某霞主张兰某平返还 购车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某霞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
兰某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霞购车款280000元。 兰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兰某平的上诉理由及李某霞的答 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兰某平是否承诺归还李某霞欠款280000元,该承 诺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对此,作如下分析认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兰某平、李某霞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三菱帕杰罗牌越 野车一辆,价格为379800元,含税价440000元,该车辆于2018年1月22日登记 于兰某平名下。购买后主要由兰某平使用,恋爱期间的大部分节假日兰某平、李某 霞共同使用该车辆。在购买上述车辆时,李某霞出资280000元,二人于2018年7 月分手。李某霞与兰某平多次通过微信沟通280000元的归还事宜,兰某平亦多次 明确表示不认可案涉款项为借款,但在2018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兰 某平表示:“我正在卖房,卖了我就给你二十八万元”,李某霞问:“你什么时候给 我”,兰某平表示:“卖了就给”,“分两步走,先卖掉车我就不卖房,先卖了房我 就给你车款”。兰某平的上述回复可以视为二人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对共同购置的财 产分配所作的约定。虽然兰某平主张还款承诺是李某霞及其朋友到单位闹事被李某 霞胁迫的,但截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并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



13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兰某平应当按约履行该约定。另外,参 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 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 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 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李某霞提交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兰某平在购买车辆时,与李某霞就280000元购车款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 在二人恋爱关系解除后,兰某平通过与李某霞的沟通,形成了向其偿还280000元 用以了结二人关于案涉款项争议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李某霞主张兰某平返还购车款 2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兰某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当事双方购置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之外的财产时,对财产权 属往往无明确约定或仅有口头约定,由此造成的财产混同是导致恋爱关系解除后产 生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对于购置财产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部分当事人在 解除恋爱关系后往往以借条、欠条等形式进行分割,或直接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核心是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仅以前述借款凭证,并不能认定双 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反之,双方具有恋爱关系,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此期间 不能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应按意思自治原则,遵从双方的合意。
一、遵从财产购置时的合意
双方合意共同购置的财产,对权属有约定的,分割时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 的,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以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
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财产,如戒指、服饰甚至汽车、房产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其 性质应与彩礼进行区别,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 定,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此对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进行区别。



四、债务偿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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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欲购置财产,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向另一方借款,恋爱关系解除后,出借款 项的一方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中,若兰某平在恋爱期 间明确表示自己想要购车,但资金紧张,希望李某霞帮忙筹集资金,在李某霞无明 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二 、遵从财产分割时的合意
在恋爱关系解除后,就共置物分割协商一致的,若该协议系自愿、善意、合法 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则应当按约履 行财产分割。若案涉财产系不可分物,可以将该财产出售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也可以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当一方不能 及时支付对价时,常常以欠条甚至借条等形式作出还款承诺,并可能构成不同的法 律关系。
还款承诺以财产分割和付款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协议,当 事人据此主张还款,应以合同纠纷起诉;还款承诺将欠款明确为借款,并约定还款 时间、利息等的,款项性质发生了转化,即双方重新达成了借贷合意,应按民间借 贷纠纷处理。
此类案件中,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律关系转化时,往往不注意保管原 有的债权凭证或者将原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导致案件在证据链上缺失关键证据, 给案件事实查明带来困难。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全 面严格审查证据,审慎认定案件事实。除了对借条等借款凭证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 审查之外,还要对当事人陈述是否一致、交易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 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案中,李某霞、兰某平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购买时并未对车辆权 属、出资份额及出资款性质等进行过约定,在恋爱关系解除后,双方达成兰某平支 付280000元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约定,此为分割协议,虽该协议不具有民间借贷的 合意,但合法有效,兰某平应当返还案涉款项。而李某霞系以民间借贷起诉,经释 明后,其将诉请的基础变更为双方分手后就购车款达成的返还约定,并得到了 支持。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张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