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买卖合同形成债权及转让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邦瑞奇公司诉威格尔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邦瑞奇公司

被告:威格尔公司 【基本案情】
自2012年起至2018年止,被告威格尔公司向胜通公司购买钢丝帘 线,2018年4月17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协议内容为:“经双方确 认 ,截 至2018 年4 月 ,威格 尔 公 司 尚 欠胜通 公 司钢 丝 帘 线 货 款 24138894.71元,威格尔公司分3年(36个月)还清胜通公司全部货 款,即自2018年4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偿还67万元,直至最后一 个月即2021年3月偿还剩余全部货款688894.71元。”

2018年10月22日,胜通公司与原告邦瑞奇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 议》, 内容为:“胜通公司将对威格尔公司的债权24138894.71元全部





转让给邦瑞奇公司,胜通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将上述转让事宜通知威 格尔公司,邦瑞奇公司按本协议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件焦点】

1.债权转让是否有效;2.买卖合同给付债权未到期能否一次全部主 张。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威格尔公司与案外人胜 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案外人胜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各方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 法有效。原告邦瑞奇公司称案外人胜通公司已通过EMS快递将债权转 让协议书邮寄给被告威格尔公司,并提供投递单及回执为证,快递单 系投递快递时由寄件人留存,回执系网站打印,未经快递公司盖章予 以确认,且收件人为他人张某,回执单上也不能反映投递的是何物, 故对EMS投递单及回执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但原告邦瑞奇公司将上述 转让债权诉至法院,法院已向被告威格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送达了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参加庭审,因 此可认定被告已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被告威格尔公司应依法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还款数额为 24138894.71元,提交还款协议为证,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还款协议的 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对于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分期还款未到期债权, 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 除合同。自2018年4月至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1月,计10个月,按照协





议约定,每月应偿还67万元,10个月共计670万元,被告未支付该款 项,该数额已达到全部价款24138894.71元的五分之一,因此,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24138894.7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 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还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对此亦 并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 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 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与案外人胜通公司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故应自2018年10月22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威格尔公司与案 外人胜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胜 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根据相关法律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被告所称已 超诉讼时效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一、限被告威格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邦瑞奇公 司款24138894.71元(以24138894.71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为涉及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合同逾期未履行等多项问题的 相对复杂案件。就本案而言应先厘清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 就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 细分析。涉及债权转让协议,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债权转让通知的通知方式,本案中原 债权人通过EMS快递将债权转让协议书邮寄,因投递单、快递单是由 寄件人留存的,未经快递公司盖章予以确认,且收件人为他人,回执 单上也不能反映投递的是何物,故对EMS投递单及回执的证明内容无 法确认。但原告将上述转让债权诉至法院,法院已向被告送达了民事 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参加庭审,可认定被告已 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且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告所 诉逾期利息,因本案所涉债权系因胜通公司与被告威格尔公司买卖合 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胜通公 司将债权转让后,本案原告邦瑞奇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受让债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还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对此亦并未 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 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与案外人胜通公司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故应自2018年10月22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 题,因被告与胜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 胜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故本案未过 诉讼时效。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