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1403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芳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
【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系被告吴某芳父母。2018年11月,原告刘某经媒人介绍 与吴某芳相识后,按照被告要求,在媒人见证下,于被告家中将149800元(包含 礼金120000元、三金费用15000元及酒席费用14800元)送给三被告,刘某与吴某 芳于2018年11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9年2月1日在湖南省花垣县 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4日两人一起外出务工,同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
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起辞职回家,吴某芳回娘家居住,与刘某未共同生活。后刘某认为与吴某芳不能共 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149800元。诉讼中,吴某芳与 刘某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8月12日协议离婚。 一、二审法院认定:彩礼没有争 议的部分:购买三金首饰原告出资15000元,三金首饰现由吴某芳保管使用;刘某 给付三被告礼金120000元,其中52588元三被告已用于购买嫁妆,现嫁妆置于刘 某家中,双方均同意抵扣礼金。彩礼有争议的部分:刘某主张支付女方酒席钱 14800元,三被告辩称只收到14000元,依据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刘某 向女方支付酒席钱为14800元;被告方以两张光盘为据,拟证明还购买其他嫁妆花 费20000余元,法院认为,两张光盘拍摄的内容为婚礼活动现场实况,拍摄内容 多,事项不特定,无法据此认定嫁妆详情及价格,且拍摄光盘是为了结婚纪念,不 能达到被告方证明目的,故对吴某芳家一方关于另外购买其他嫁妆花费20000余元 的主张不予认定。
被告吴某芳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吴某强、向某芳、吴某重作证,三证人证明吴 某芳与刘某离婚前共同生活。对上述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案件焦点】
刘某所诉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应当坚 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当地风俗习惯予以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送彩礼是我 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刘某与吴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未能真正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诉讼中,双方已协议离婚,缔结婚姻的目的 已无法实现并且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合理合法地予以 返还。
彩礼如何返还:收受彩礼系被告吴某芳、吴某成、欧某云三人的共同行为,三 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因首饰具有佩戴性、依附性、专属性,15000元的 三金首饰仍然由吴某芳享有为宜,故吴某芳家返还刘某15000元;(二)14800元 的酒席钱属于消费性支出,认定为刘某自愿负担更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故该
一、婚约财产纠纷 7
14800元不予返还;(三)礼金120000元,其中有52588元女方已用于购买嫁妆, 嫁妆现置于刘某家中,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以该部分支出抵扣礼金,尚余67412元 (120000元-52588元),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剩余礼金应返还60% 即40447.2元(67412元×60%)。
吴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裁决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 、司法裁判向来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目标
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 结婚的目的未能达到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实现,受赠方理应返还。具体到 本案,如果法官机械地按照原《婚姻法》规定判定彩礼不予返还,不采纳、不运用 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说理手段适用到纠纷解决中,裁判彩礼返还原告,那么该案 将无法获得妥善处理,判决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获得当地少数民族社会 文化所认可,原告由于生活困难等因素必将上诉、上访。
二 、本案将民族风俗习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于法有据
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管在调解中,还是司法裁判中,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 用。但是,从实地调查和中国裁判文书中适用的各种习惯司法判决文书看,很少有 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规范依据,甚至在裁判文书中很少出现风俗习惯的表述。分析 中国司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国家法中很少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习 惯。这导致适用习惯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法官不敢贸然在判决中直接援引 习惯作为依据,在判决时,法官一般会凭借自身经验和智慧,运用相关法律所授予 的自由裁量权,对习惯加以“技术性转化”或以法律的外衣对习惯重新解读,再选 择相关条文作为依据,通过该原则灵活地作出符合当地习惯的判决。但事实上, 2017年随着《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生效,民俗习惯在国家法中获得了正式法律渊 源地位,法官直接适用民俗习惯裁判纠纷,于法有据。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援引当 地风俗习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表述说理,并作为裁判彩礼返还的根据,是我国司
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法对《民法总则》第十条又一次重要的实践探索。
三 、本案的裁判,让风俗习惯成为裁量彩礼返还标准的依据,为司法实践开创 了彩礼返还方式的参考新范式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定:结婚时购买的三金首饰由实际占有人吴某芳享 有、已购买且现置于原告家中的嫁妆由刘某享有,这是法官树立的尊重当地风俗习 惯的裁判理念,即裁判实物的归属时,以“实物当前所处位置、人对实物的实际使 用价值与情感认同”为标准。而判定14800元的酒席钱不予返还、礼金120000元 中尚余的67412元应按60%即40447.2元返还,这是法官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 下,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分别秉持了“消费性支出不作彩礼返还,缔结婚姻时间长 短、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剩余礼金酌情返还的标准”。因此,本案的裁判对 日后风俗习惯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价值。
编写人: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吴安荣 罗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