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某公司某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第六标段项目 经理部(以下简称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征占某村段北 侧部分标的外绿化带,用于存放施工机械。2016年7月,在街道办事处的协调 下,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某村委会协商,租用该村含绿化带部分的7亩林地 3年(2017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并负责办理临时占地和林木采 伐手续,在租期届满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土地复垦。因工期紧迫,街道办 和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先后催促某村尽快清理地上物,并谎称采伐证正在办理。 某村村主任赵某某,村书记汝某某,村委委员张某某、刘某某为此召开会议, 决定在当年中秋节(2017年10月10日)前以村委会的名义把100多棵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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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现场勘验笔录中登记地径的26棵树木立木蓄积为19.3立方米)卖掉,并 由赵某某具体负责。赵某某轻信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能够取得采伐许可证,在 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进行 砍伐销售,得款9300元,并将该款存入村集体的账户内。
【案件焦点】
1.被告人赵某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2.被告人赵某某是否符合减免刑罚 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的计 算。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和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 意见书。但用于鉴定被伐树木立木材积的勘验笔录无相应的照片、棵数、地径 的测量记录,在案材料仅为数据,且无现场见证人员。侦查机关无原始资料保 存,无法重新鉴定。在案仅有5个树桩的测量照片,该5棵树的立木蓄积仅为 4立方米,有地径测量数据登记的26棵树木的立木材积为19立方米。又有被 告人赵某某供述涉案树木140多棵,证人汝某某的证言涉案树木100多棵,涉 案树木立木蓄积可以认定超过20立方米,但是否达到鉴定意见给出的涉案林木
总蓄积量为116.8213立方米存疑,对该鉴定意见得出总蓄积量为116.8213立 方米的结论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故意。首先,林业部门称2016年9月至10月未 受理过位于某高速北侧伐树的申请,亦未办理此采伐证。赵某某和汝某某分别 问询某公司和街道办,得到采伐证在办理中和已办好的虚假答复。可见赵某某 知道伐树需要办理采伐证,但其轻信某公司和街道办的答复,未核实采伐证的 办理情况,具有间接故意。其次,树木采伐是在某公司和街道办的催促下,村 两委共同讨论决定的,并非赵某某个人意志,其仅是采伐行为的组织者。砍伐 涉案树木意见的提出属于多因一果。
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某高速拓宽工程为重点工程,某村的涉案上地在
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可行性报告批复时间较晚(2016年10月)。该林地 势必被占有,街道办、某村委会、赵某某为工程赶进度,积极配合某公司,除 未及时办理采伐证外,并无其他不当之处,亦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某高速沿 线,某村东北侧甲村村委会的采伐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某村西南 侧乙村的采伐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7月21口。某村即便等候办理采伐证,考 虑到办证时间,也仅是需要推迟采伐半个月左右。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村庄不 仅有永久占地,也有临时用地,某村为临时用地,也应该办理采伐证,否则将 存在临时用地可行性计划变更,该涉案地块调整出原计划的风险。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下,组织实施了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多因一 果,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 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 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后语】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但是,近年来,随着政府修建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商建房等公益性、 经济性行为的实施,以及一些林木盗伐者利欲熏心,导致一些林木被砍伐。我 国森林法对砍伐林木有严格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 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事前申请采伐许可证,获得准许后方可采伐。 其中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采伐林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对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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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由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 放采伐许可证。如果未获得许可而擅自砍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就会被 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对砍伐林木须要事先获得批准是明知的,但其在未见到采伐许 可证的情况下,仅是听说已获得许可便擅自采伐,其明知未获许可不得擅自采 伐,在已经预见到擅自采伐是对森林资源和管理制度破坏的情况下,对是否获 得采伐许可证持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被告人此种间接故意相较 于直接故意来说,并非直接追求犯罪后果,而是听之任之犯罪结果的发生,其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并非不具备刑罚非难的可能。被告人听之任之的主观态 度,也反映了其对行为后果漠不关心,任由危害后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如果 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深究入罪处罚的原因,是国家 的法律法规对采伐林木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说明法律不仅保护行为后果直接 指向的法益即森林资源,也保护为该行为时的秩序性法益即森林资源管理、使 用秩序,行为人在明知存在管理制度、规章等秩序性要求的情况下,仍放任结 果的发生,首先是对森林资源的破坏,还有对采伐森林资源秩序的破坏,因此 有必要入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获得审批许可,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 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超 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擅自 砍伐权属确权之前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如果达到数量较大的入罪标准,也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进行量刑考量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 方式手段等各方面情况,也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本案中被 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便被免予刑事处罚。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闯 高立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