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3刑初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3.当事人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杨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1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 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公告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 起保护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渔。2020年7月16日至29日,陈某、杨某夫妻二人 在未办理捕捞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灯光诱 捕、扳曾的方式捕鱼,捕获各种鱼类共计500公斤,非法获利3500元。7月29日 1时许,陈某、杨某进行非法捕鱼时被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扳曹渔网等禁用工 具及渔获物159.9公斤被扣押。11月3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对破坏渔 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陈某、杨某购买价值7000元的四大家鱼冬片 鱼种进行生态修复。
【案件焦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应否支持;2.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委托专业第三方公益信托机构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 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使用禁用 工具和方法捕鱼,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发后陈某、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杨某主动 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其有悔罪表现,辩护 人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杨某认罪认罚并具结,均可从宽 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防止陈某、杨某再到水产品种质 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应限制其再进入保护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 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规定,陈某、杨某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非法捕捞的行为损 害了国家设立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公共利益,有违绿色原则,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 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破坏生态类侵权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一旦遭受 破坏,修复的成本远大于受破坏的资源本身价值,甚至有些难以恢复,因而环境 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需用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破坏生态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适用惩罚性赔 偿。陈某、杨某在国家设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 水生生物资源,对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食物链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 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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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一、本案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应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承 担方式。水生生物资源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水生生物资源在内的白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基础。保护自然环境平衡,促进人与白然和谐共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基本 环境权益。水生生物资源是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的重要载体。对陈某、杨某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 意识。
二、陈某、杨某具有侵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过错。为保护水生生物资 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陈某、杨某是当 地渔民,长期从事捕捞作业,对当地的水域范围、某种质资源以及国家禁捕规定 非常熟悉。其深夜越界到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行为具有隐 蔽性,更反映出其破坏国家设立水生生物保护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逃避法律 责任追究的恶意,主观重大过错明显。
三、陈某、杨某非法捕捞行为客观上造成某种质资源的减损,且属情节严 重,损害后果较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难恢复 的特点。陈某、杨某未取得捕捞许可,捕捞行为涵盖了非法捕捞的全部法律禁止 项,是危害性大的捕捞行为,数量累积达500公斤,对保护区水生生物环境造成 了严重损害,进而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 阻遏环境违法行为,陈某、杨某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休数 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综合考虑陈某、杨某的过错程度、案件情节、损害 后果及其实际经济履行能力,诉请陈某、杨某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合理 适当,应予以支持。
进行生态修复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伤害,人工修复水生态应由具有专业 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 性赔偿金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某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 务,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应予支持。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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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三、禁止被告人陈某、杨某缓刑考验期间进入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 护区范围;
四、被告人陈某、杨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扳臀等禁用工具予以没收,由扣 押单位依法处理;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杨某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7000 元,委托法院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用于某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此 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六、陈某、杨某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H内 付清,上缴国库;
七、责令陈某、杨某在武宁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新增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当庭宣判被告承担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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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案,①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公益信托全国第一案,②入选了江 西省2021年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是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 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效果, 其功能不仅在于对损害的弥补,更体现为惩罚、教育和预防。2022年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首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 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 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了规范。根据该解释规定,与普通环境 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其 特别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造成严重 后果。本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符合该解释的基本精神,可为生态恢复性司 法和执行提供参考。
一 、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主要价值在于通过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赔偿 负担对其主观恶性予以惩罚,因此,民法典范畴的惩罚性赔偿都要求行为人具 有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故意 的一般规则,即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 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 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七条又列举了侵权人具有故意的 具体情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 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区域,是构建生态环境 的自然因素,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公众环 境权益的重要内容,承载着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本案中两被告人是渔民,长
① 黄辉、晏和平:《全国首例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载《法治 日报》2021年1月5日。
②《江西法院又创全国首例:武宁法院适用(民法典》当庭宣判被告承担破坏生态惩可 性赔偿责任》,载江西法院网,https://nowa.sina,com.cn/s/2021-01-04/doc-iiznctkf0118396. shtml,2021年8月20日访问。
期从事捕捞作业,对当地的水域范围和某种质资源以及国家禁捕规定非常熟 悉,其选择在禁渔期深夜越界到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多次使用灯 光诱捕(禁用方法)和传统的渔具扳曾(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具有 隐蔽性,主观恶意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 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 (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应当认定具有破坏生态的故意。因 而,本案两被告的非法捕捞行为具有破坏生态的故意。
二、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不法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四条从分配举证贵任的角度,明确了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 任的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包括:(1)侵权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侵权人 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第五条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即应当以 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 认定标准,即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侵 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难恢复的特点。本案 两被告未取得捕捞许可,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 产品,其行为涵盖了非法捕捞的全部法律禁止项,显然具有不法性;两被告渔 获数量累积达500公斤,明显破坏了某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平衡,对保护区水生生物环境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 法捕捞水产品罪,当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 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最严格责任原 则,两被告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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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本案根据两被告使用的是灯光诱捕和传统的渔 具扳曾(敷网)捕捞,相较于电、毒、炸鱼方法社会危害性更小,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案件情节、损害 后果及被告的实际经济履行能力予以考虑,判处3000元惩罚性赔偿。这与 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 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相契合,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 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 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 侵权人所获利益。
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信托监管使用
本案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委托专业第三方公益信托机构代 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应予支持。判决责任人承担生 态修复费用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核心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依赖 于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有效执行和管理使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保 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为主线,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监管生态环境修复 资金模式,通过本案在全国首创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 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惩罚性赔偿金, 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衔接。①本案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人诉请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委托第三方专业公益信托机构 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核后,认为该第三方专业公益信托 机构是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具有协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和组织进行专业环境 修复能力,信托给其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高效修 复环境,故予以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主动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
并与第三方专业公益信托机构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委托该机构代为履行生态
① 王白如、陈佳:《精湘鄂皖四省建环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载《新法制报》2021年4月26日。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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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义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作为监察人参与合同签订。随后,当 地农林水务局根据某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委托,按服鱼种放流方案投放鱼苗, 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当地环保局的见证下,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取得了 良好成效。
编写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光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