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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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诉郑某虹等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4日,郑某虹在某山场,用其自行布设的铁丝绳套捕获1只戴 羚并将该就羚当场杀死。通过电话与张某辉商议好出售事宜后,郑某虹将该只 就羚运回家中拔毛并剖取内脏,雇用黎某长的出租车运输。黎某长知悉郑某虹 捕杀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于当日中午驾车将该鼠羚运送至光泽县崇 仁乡金岭工业园区内,与张某辉交易,张某辉支付给郑某虹4280元。郑某虹收


取就羚款后,支付黎某长200元运费。张某辉将买得的就羚与其家中留存的其 他野生动物制品混同在一起,藏匿于自家冰柜中。2019年6月18日,在林业 技术人员见证及张某辉指认下,某县公安局对存放于张某辉家中的野生动物残 骸采取逐份取样的方式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样品编号为 14~16物种为就羚。通过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鬣羚为国 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就羚物 种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
2019年11月至12月,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闽0723 刑初176号、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虹犯非法猎捕、杀害危害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入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万元; 被告人黎某长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辉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8万元。张某辉现在监狱 服刑。
【案件焦点】
刑事共同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 追求的日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生态 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 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 歉等民事责任。郑某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并出售,黎某长明知郑某虹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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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运送的鬣羚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助运输,张某辉明知鬣羚属 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并非法运输,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郑某虹实施猎捕、杀害鬣羚,黎 某长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张某辉非法收购该鬣羚,其三人各自的 行为共同促进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三人在各环节中也明知自己交易或运输的 对象,并有意去促成,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故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应共同 对生态资源被破坏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鬣羚物种的整体价值为50000元/ 只,故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应对鬣羚物种的整体价值损失50000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 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有共 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张郑某虹、 黎某长、张某辉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本院亦予以支持。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 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鬣羚 物种整体价值损失5万元(支付到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二、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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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本院审查。如未在指定 期限内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将在南平市级媒体上公布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 相应费用由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负担)。
【法官后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作为生态资源侵权行 为人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郑某虹、黎某 长、张某辉在构成犯罪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和动物资源保护造成了损害结果, 猎捕、杀害、运输、收购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三被告人对外应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一种意见认为: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并无共同意思联络,生态 损害的结果也并非各自行为直接结合而造成,故三被告应按各自原因力大小承 担按份赔偿责任。最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具有主观 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结果,故应当对损害结果共同承 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一 、三名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 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可见,故意主要包含了两种要素,一为认识要素,二 为意愿要素。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 有所认识,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损害有所认识,但无论如何,行为人应该认识 到其行为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共同故意则要求在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的共 同关联性,该主观的共同,并不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是各行为 人有共同的认识即可。本案中,三被告先后实施猎捕、杀害鬣羚,非法运输鬣 羚,非法收购鬣羚的行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三人可以预见到自己行为产 生的后果,且对自身行为所造成对动物资源的损害具有共同的认识。意愿要素 是指行为人在对其行为之后果有所认识后具有实现该后果的决意或意原。张某 辉长期从事非法收购鬣羚、猕猴等各种野生动物,并在当地市场出售牟利,为 当地老百姓所知晓,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成为老百姓心中的野生动物交易端口。 郑某虹、黎某长在实施上述行为前即熟知张某辉所从事的非法收购行为,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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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与张某辉形成固定但不特定的交易。其三人均系有意实施自己的行为,并积 极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三人的行为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其基于一个共同 目标即促成动物资源买卖的达成而建立了联系,客观上亦协同为侵权行为的实 施而付出努力,因此构成主观上的共同故意。
二、三名被告各自的行为均可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损害赔偿上,不同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决定了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 式。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民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猎 捕、杀害、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 源的管理制度。本案中,郑某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并出售,黎某长明知郑某 虹雇用其运送的骸羚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助运输,张某辉明知鬣 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并非法运输,三被告的行为虽表 现为不同阶段的不法行为,但并非其分别实施的危害行为结合后,才能造成一 个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事实上,即使没有其他二人的行为,猎捕、杀害、运 输、出售、收购的每一个行为分割开来,均具有非法性,构成独立的侵害行为, 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造 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虽然,按照通常理解,郑某虹实施猎捕、杀害鬣羚的行 为是直接造成动物物种客观损失的直接原因行为,责任更重,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鬣羚仅是行为的侵害对象,侵害行为造成侵害对象死亡系为侵害客体的部分 内涵,侵害对象本身仅为侵害客体的外在表现,因此。从侵害客体的角度出发 评价郑某虹、黎某长、张某辉三人的行为,其三人针对鬣羚实施的不同行为, 形成了捕、杀、运、买、卖野生动物的链条,而这个一体化的利益链条中每一 个环节都足以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其行为致损不分责任轻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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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侵权诉讼利益的公益性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诉讼利益的公益 性。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置身于其中,生态环境遭受损 害后,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这也意味着它不同于特定主体间的侵害,破坏了生 态环境,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导致在该类案件中的受害人 也并非特定的一人或多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 任并非意在得到物质上的赔偿,而是旨在及时、快速、高效地实现对公共环境 的治理和修复。对法律的或者任何一个个别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是不能 成立的。目前张某辉正在监狱服刑,于其个人而言,履行物种整体价值损失赔 偿能力较为薄弱,在此情况下,即使对三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行按份分配,也极 大可能导致判决将无法完全执行到位,不能达到及时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和 惩戒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人、震慑教育民众的社会效果。其三人的违法行为形成了 一个完整的买卖链,对其苛以连带责任,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 时代要求。此外,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也是筑牢公共卫生 安全防线的迫切要求。同时,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对外的贵任承担,对内三被告应 按责任大小或者等额进行责任分配。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买卖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其输送的利益链条,不断催 生出更多的猎捕、杀害。因此,买卖链条中的捕、杀、运、买、卖虽为不同的 行为,但每一个环节相互之间环环相扣、密不可分,应将这一整个链条上的每 一个行为作一体化处理,使每个行为都对这一整体性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 连带赔偿责任,以更有利于惩罚加害者,形成震慑力,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生物 多样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编写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芳 王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