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诉杜某、武校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村委会
被告(被上诉人):杜某、武校
【基本案情】
被告武校与原告某村委会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 定,某村委会将其所有的一块土地租赁给武校使用。土地面积9.7亩,租赁期 限15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每年2900元。 被告杜某作为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2001年1月15日,武校 取得了涉案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面积6230.5平方米,用途为教育,未 载明土地使用期限。后武校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
记。2006年11月3日,杜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31 日,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继续使用土地至2018年,并交纳了使用货 用。2018年合同再次到期后,某村委会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双方对土地使用发 生争议。某村委会诉至东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 形成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某村委会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清除地上附着物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和武校签订的上地租赁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问,被 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同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据此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涉案上地已形成物权。同时某村委会根据双方签订 的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土地,会导致房屋上地的割裂,此举亦违反了物权法关于 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某村委会未提交证据反驳被告建设房屋及办理 集体上地使用证的前提下,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没有法律 依据。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上诉人某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武校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 涉案土地租赁给被上诉人武校使用。在上述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武校 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该使用权证书 上对使用期限未做注明。被上诉人武校在该涉案土地上进行了房屋建设行为, 并于2006年11月3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综合上述事实,被上诉人武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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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该涉案土地已不仅仅是土地承租方,还是该宗土地物权法意义上的集体土地使 用权人并享有建设的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某村委会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 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涉案土地,不能对抗被上诉人在该涉案土 地上已经形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物权,一审法院对其该请求不 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某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租赁合同在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后, 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由于土地租赁具有特殊 性,当事人租赁土地的目的不仅仅是使用土地本身,而是通过租赁土地获得土 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土地和房屋人为割裂,致使合法权益 无法正常行使,房地一体转移原则是法官要考虑的一个关键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八条均反映了房地一体原则。在这 种情况下,本案中武校虽只是租赁某村委会的土地,但其对涉案土地办理了土 地使用权证,同时其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亦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武校已经在事实和法律上形成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物权。在该集 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前,某村委会仅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返还土 地,不能对抗武校的物权,应当予以驳回。
编写人: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赵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