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艾某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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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与艾某某均是家政月嫂人员培训及职业中介。2016年12月,杨某在 “某某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论坛”微信群内发表对艾某某的主观负面言论。 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7月21日,艾某某在“美篇”和某微信群先后发 出有关杨某伪造高级母婴护师证书,公安局立案伪造证书;受骗人数达几百个 甚至近千个月嫂阿姨;伪造假证书案昨天法院已经判刑、监外执行,花了多少 钱找关系才能不收监;假如不是花大价钱去找关系销毁了大量证据,就要牢底 坐穿,罪有应得等内容,并上传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017年12月23日,杨某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8年7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 诉。7月1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2月至4月,杨某在自己经 营的某某市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为施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母婴护理培训,后 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6本,经鉴定,杨某购 买的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假证。法院判决: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 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焦点】
艾某某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杨某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艾某某在人民法 院对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依法判决前,在相关微信群中发出“杨某 ……已经犯法,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等内容,并且在相关微信群中上传公安机 关的立案决定书等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材料确有不妥,但从艾某某提供的证据来 看,杨某在宜兴市公安局和宜兴市检察院对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取保候 审期间,特别是本院作出刑事判决前几日还在相关微信群内指责艾某某“搞来 不真实的证据”“瞎说”,并为此与艾某某在微信群中争论不休导致各类纷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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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杨某存在过错。艾某某为反驳或证明自己所述属实在相关微信群和“美 篇”中发出文字或上传资料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相关文字和资料经与刑事判决 认定的杨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进行比对,艾某某的前述行为并未 明显达到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 程度,故艾某某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在相关微信群及“美篇”中所发内容不构 成侵害杨某名誉权。在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 已认定杨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6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假证 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艾某某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认定的充分事实证据的情 况下,在相关微信群所发内容,显然会误导他人认为杨某存在“花钱找关系 不收监”“伪造证书近千本”“花大价钱去找关系销毁了大量证据”等违法行 为,甚至会使他人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艾某某的这些言论显然属于 夸大事实、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杨某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杨某 的名誉,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家政行业内部对杨某的评价降低,导致杨某名 誉受损。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相关微信群公开发布向杨某道歉 的声明,发布时间应保持七天,内容须经本院事先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 根据杨某申请公布判决书相关内容,费用由艾某某负担;
二、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H 内支付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名誉权是我国自原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一直到民法典都明 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之主旨在于维护一个人的一 般社会评价不受恶意或者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而降低,从而使其体面地面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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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及他人(体面的生活)。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承 担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 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艾某某提出其对外宣称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言论有法院生效 刑事判决为证,故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对于该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的证据效 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已 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 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般认为,刑事案件预决的事实在后行 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有预决效力。如法院认定被告人犯重婚罪,则刑事判 决认定的重婚事实在该被告人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因 此,对于本案,如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关于杨某犯罪的基 本事实,则该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前述事实在未决的杨某起诉艾某某名誉权 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有预决效力,前述事实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艾某某的行为是否 侵害杨某名誉权的判断标准。
从本案的裁判来看,采纳了关于名誉权侵权认定应区别事实陈述与意见表 达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事实陈述是陈述过去或现在一定的具体过程或事态, 具有描述或经验的性质;意见表达则是对事务表达自己的见解或者立场,具有 主观的确信,包括赞同及非议。②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事实 陈述可以被证明是否属实。对于事实陈述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如行为人能够 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则该事实陈述通常不构成侵权;对于意见表达是 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以行为人表达意见是否具有善意、所发表的意见是否关 乎公共利益等多因素作为基准。为查明本案中艾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杨某的名 誉权,法院将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杨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扩展到生效刑事判 决书记载的杨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的全过程,以此为事实依据,
① 李永军:《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24页。
② 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
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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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艾某某所发表言论中的事实陈述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意见表达是否有侮 辱的情形。通过这一审查方法,法院认定艾某某在法院对杨某涉嫌犯罪作出刑 事判决前在相关微信群及“美篇”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构成侵害杨某名誉权。但 艾某某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且刑事判决已对杨某的犯罪事实作出认定的情况 下,所发表的杨某“花钱找关系不收监”“伪造证书近千本”“花大价钱去找关 系销毁了大量证据”等言论显然属于夸大事实、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杨某的人 格。法院据此判决艾某某的行为侵害杨某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钱晋 史芳
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作为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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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