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系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站可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以维护流浪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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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承包客运公司名下车辆由司机房某驾驶时,将正爬行横过马路的流浪人员无名氏碾压致10级伤残。救助管理站以监护人身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①《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60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无名氏虽系流浪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作为民事权利人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本案救助管理站具有原告无名氏监护资格。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虽与李某有承包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2.8万余元,房某、李某支付无名氏剩余2656元,客运公司对房某、李某应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新城区法院(2016)陕0102民初668号“无名氏与房鑫、李刚锋、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姚建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0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