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权利人,应无权向受益人索取精神抚慰金
——无因管理权利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直接支出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外,不应向受益人索取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报酬。标签:侵权|见义勇为|精神损害|实际损失案情简介:2004年,中学生杜某与同学到小溪游泳,因救吴某而溺亡。杜某父母诉请吴某父母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法院认为:①杜某救助吴某行为,是为避免吴某溺水,吴某是受益人,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无因管理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亦即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进行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费用和所受实际损失。无因管理活动是一种道德行为,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直接支出费用和所受实际损失外,不应向受益人索取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报酬,精神抚慰金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处理范围。②本案情形不属于违约或侵权等混合过错情形,当事人之间没有谁有过错的事实依据,且是学校放假期间,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中学、杜苏某等不属无因管理受益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吴某为无因管理受益人,但其系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履行偿付义务。判决吴某父母偿付杜某父母支出的医疗费及杜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50%共5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泉州洛江区法院(2005)洛民初字第150号“杜某与吴某等无因管理纠纷案”,见《杜剑波、吴秀娥诉杜青华、杜长春、林英仔无因管理纠纷案(无因管理)》(林国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