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助时受损,受益人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

——义务帮助人在提供义务帮助过程中造成自身伤亡,被帮助人对义务帮助人并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无因管理|义务帮工|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1999年,顾父船舶泊港,为防止自家船被挤出港,朱某在顾子帮助下,将顾父船上的锚用小船送出,欲将顾父船舶固定在港内,因在抛锚过程中溺水而亡。顾父以朱某水中采取下蹲方式拿锚而导致防水裤进水、朱某存在过错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朱某送锚行为也使自己从中受益,不符合无因管理“为受益人利益免受损失”特征,且朱某送锚时,与顾父具有一定程度约定的特征,不符合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特征,故不构成无因管理。②朱某水中采取下蹲方式拿锚而致防水裤进水有一定过失,但非死亡结果必然原因,可排除朱某在自己受害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朱某在为顾父帮工时利益受损,依公平责任原则,顾父应赔偿一半损失。判赔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的一半共计2万余元。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9号“朱某等诉顾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朱传才、陈启兰诉顾用圣、顾礼清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宋学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1/5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