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应根据公证人的职能结合公证人的效力义务和顾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

— — 段甲诉精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8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段甲



十、其他 171

被告(被上诉人):精诚公证处

【基本案情】
段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段甲和段乙系二人之女。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幢× 门×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段某名下。
2001年10月22日,经段某、徐某申请,二人在精诚公证处订立遗嘱,精诚公 证处分别出具了(2001)京宣证字×号公证书和(2001)京宣证字××号公证书。 《遗嘱》内容主要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属段某,实际是夫妻二人共有。现该房产无 抵押、无担保、无任何经济纠纷。为防止二人百年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自愿立 遗嘱将涉案房屋分别属于段某、徐某二人的房产份额,去世后遗留给女儿段乙个人 所有。此遗嘱委托邻居李某为遗嘱执行人。
段某于2006年9月死亡,徐某于2016年4月死亡。2018年8月,段乙依据段 某、徐某在精诚公证处所作的公证遗嘱,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继承涉案房屋。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段甲提供的北京佑安医院、友谊医院病历载明,段某曾患有败血症(克雷伯氏 杆菌),并发疾病包括化脓性脑膜炎、小脑萎缩。根据精诚公证处提供的公证卷宗 材料,段某和徐某2001年10月22日到精诚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向精诚公证处 提供了办理国内公证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书、遗嘱、房产证、指纹样本,同时也 提供了友谊医院关于段某“伴小脑萎缩”的诊断证明书。在精诚公证处对段某所做 的接谈笔录中,段某在回答“健康情况”时明确谈到,其于10年前得了小脑萎缩, 现行走不便,但头脑清醒,语言表达没有问题。
段甲称其在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曾出资11000元,并提供张某和钱某的书面证 明材料,二人亦出庭作证,意欲证明存在段甲从张某和钱某处借款10000元用于交 纳购房款及段某当时身体情况(处于呆傻状态)的事实。
段甲认为,精诚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请求判令精诚公 证处向段甲赔偿财产损失11000元。
【案件焦点】
1.精诚公证处在对段某、徐某的遗嘱进行公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 的情形;2.精诚公证处应否赔偿段甲所主张的经济损失。



17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 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损害责任 的成立要件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存在过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存在损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之间存 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段甲作为主张公证损害责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公 证损害责任成立的基本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段甲主张其父段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 相应诊断或鉴定机构明确的鉴定意见,其提供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出 具的段某患有小脑萎缩等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材料,难以证明其主张,且根据公证 卷宗材料,段某和徐某自行向精诚公证处申请公证,并不存在段甲所述的徐某受胁 迫的事实,在回答公证员的问题时,段某亦主动提供了其患有小脑萎缩的诊断证 明,同时明确表示其头脑清醒,语言表达没有问题。在此情况下,精诚公证处根据 其申请,对段某和徐某的遗嘱进行公证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段甲主张的 损害后果为财产损失11000元,段甲自述该款系段某购买涉案房屋所交纳购房款的 一部分,但该款项的支付与涉诉公证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 能据此认定为经济损失。综上,段甲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的侵权主张因缺乏构成要件 而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公证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 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过错的具体判定应结合公证人的职能,以公证人违反效力 义务和说明义务为判断标准进行。



十、其他 173

1.违反效力义务的过错认定
公证书的效力义务是指公证书能够满足当事人所期待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 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书所具有的上述效力要求公证书的制作应满 足形式要件、程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三个方面的内容。
(1)形式要件方面,公证书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有公证书的标准用纸、标准格 式、标准用语、公证人员的签名、公证机构的盖章等。如果出现未采用公证专用防 伪水印纸、未采用公证范本、公证内容遗漏、公证书日期错漏、缺少公证人员签名 或者公证机构的盖章等,则公证书在形式要件方面即为不合格,可推定公证人员或 机构具有过错。
(2)程序要件方面,为规范公证程序,司法部不仅制作了《公证程序规则》, 还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分别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规则》等 多个细则。公证人如果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可推定具有过错。
(3)实质要件方面,公证书所载明的内容被推定为合法和真实的,故实质要件 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在合法性审查方面,如果公证人因故意、过失 或者欠缺相关法律知识而出具了内容违法的公证书,自然具有过错,这一方面过错的 判断比较容易。但在真实性审查方面就困难得多,困难一方面是存在当事人隐瞒真实 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另一方面出于时间、费用成本考虑,以及公证人 缺乏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此时,应坚持一般人的标准,即一个合格公证人员在正常 情形下都会产生怀疑的,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若没有意识到或者疏于履行查实 义务,就应该认定有过错。所谓合格就是指其经过业务培训后所应达到的标准。
2.违反说明义务的过错认定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中必须向当事人告知的公正行为所产生的 法律效果和有关信息。要让公证书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公证人员作为法 律服务专家,必须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必须确信当事人对其制作文书的法律效力有 准确的理解,这样才能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保护,达到公证 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我国《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公证人员应当向遗 嘱人讲解我国立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 法律后果。如果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没有告知或者没有准确告知当事人行为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可认定其有过错。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姜涛李彦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