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陆立春诉张甲、张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陆立春(化名,下略) 被告:张甲、张乙
【基本案情】
2018年秋,张甲、张乙共同到安阳县崔家桥镇东庄村收割玉米。张甲提供收割 机,张乙提供农用三马车,二人共同作业。2018年9月23日,陆立夏(化名,下略) 的妻子吴夏至(化名,下略)与张甲约定,由张甲为陆立夏一家收割玉米并负责将玉 米运送到家,吴夏至按每亩100元支付张甲报酬。在收割玉米时,陆立春作为陆立夏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155

的哥哥,到田地中帮助其共同收割,并主动要求搭乘张乙驾驶的无牌农用三马车回 家。途中三马车侧翻,致使陆立春受伤。陆立春即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 由于伤情较重,当天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足开 放性外伤;左膝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住院治疗58天,花费医疗费64468.41元。 张乙为陆立春垫付医疗费用17200元。2018年11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 中心医院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经陆立春申请,法 院委托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陆立春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19年7月17日 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陆立春本次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 人数为住院手术期间2人/日(30日),其余护理人数为1人/日。为此,陆立春支付 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乙另支付陆立春转院车费2000元。

【案件焦点】
数个承揽人因共同承揽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 中,陆立夏妻子吴夏至与张甲约定,由张甲负责收割玉米并运送到家,吴夏至按每 亩100元支付张甲报酬。张甲与吴夏至之间实际建立起了以收割玉米并运送为成果 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实际作业时张甲只负责提供收割机,张乙提供农用三马车负 责运送,且二被告按一定比例分割报酬,故吴夏至系与二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张甲提供证人葛某某并不能证实二被告系分别收取报酬,故对张甲辩称与张乙分别 收取报酬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在事故发生时,陆立春因乘坐张乙驾驶的无牌农用 三马车侧翻而受伤,二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共同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故二被告均主张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原告应当知道农用三轮车不能载人,对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应当有预见性 但却未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仍然自愿乘坐,对自身的受伤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由二被告赔 偿原告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的50%为宜。陆立春诉讼请求中超出法 定标准部分及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计算如下:医疗 费,据正规医疗票据为64468.41元;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



15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按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40990 元/年计算,计算至定残前一 日(297天)为 33353.5元;护理费,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9522/年计算,150 天/1人、30天/2人,应为19490.3元,因原告诉求数额为19476元,故护理费按 原告诉求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58天,应确定为2900 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住院58天,应确定为1160元;伤残赔偿金,按河 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年计算,原告九级伤残,应确定为 55322.96元;交通费,原告住院58天,应确定为1160元;鉴定费,据票确定为 1300元;以上合计179140.87元。外地就医住宿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 明,故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应确定为10000元, 由二被告赔偿。张乙已支付给原告的19200元在执行时应扣除。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 、张甲、张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陆立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69940.87元;
二 、驳回陆立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农忙时节,机械收割 小麦、玉米已成常态,但在农用车管理、使用方面尚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农用车辆 伤人事故频发。本案就是众多农用车伤人事故中典型的一例。笔者通过法律分析试 图解决类似法律纠纷。
1.从承揽合同造成他人损害的角度分析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 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 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既可以是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157

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 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 同,也可以根据承揽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 承揽合同。在共同承揽过程中,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负责。 因此,共同承揽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共同责任。
在本案中,陆立夏的妻子吴夏至与张甲约定,由张甲负责收割玉米并运送到 家,吴夏至按每亩100元支付张甲报酬。收割玉米与运输玉米系收割玉米工作的整 体,张甲与吴夏至之间实际建立起了以收割玉米并运送玉米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陆立春系吴夏至的帮工,张甲与张乙系共同承揽人。张乙在承揽过程中造成陆立春 受伤,故张甲作为共同承揽人应与张乙共同承担责任。
2.从车辆享有控制、支配和运营利益的角度分析
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理依据,判决责任主体的依据是“运行支配”和 “运行利益”二元判断标准。即由对车辆享有控制、支配和运营利益的人对损害负 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甲和张乙搭伙约定,玉米收割机所有人是张甲,三马车所有人是 张乙,张甲负责收玉米、张乙负责运输玉米,对外张甲负责谈价钱、收钱,对内张 甲、张乙将共同收取的款项分配。实际上,张甲和张乙对于玉米收割机和三马车这 两辆机动车系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因此也应共担风险。张乙驾驶机动车未谨慎驾 驶,导致车辆侧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考虑到陆立春应当知道农用三轮车不能载 人,对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应当有预见性但却未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仍然自愿 乘坐,对自身的受伤有一定过错,故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外)的50%。
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