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能否同时保护取回买卖标的物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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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公司诉朱某双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工程机械公司
被告:朱某双、朱某、于某东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8日,原告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朱某双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90508)第001号的《分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朱某双以总价75万元向


原告工程机械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首付款20万元,剩余价款自2019年6月 起每月支付1.83万元,最后一期1.93万元,共计30期;在朱某双付清全部货 款及违约金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工程机械公司;朱某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程机械公司有权要求朱某双立即付清所有剩余货款,并要求朱某双每日 按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还可直接收回本合同项下挖 掘机产品:(1)朱某双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 …… (3)朱某双取得本合同项 下挖掘机产品所有权之前,擅自拆除、改装或破坏本合同项下挖掘机产品上 GPS装置的(七、违约责任);朱某双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工程机械公司可通知朱某双将挖掘机交回,朱某双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将挖 掘机运到工程机械公司指定地点,工程机械公司也有权不事先通知朱某双而自 行采取拖机措施,拖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朱某双承担。工程机械公司可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采取合法方式行使设备取回权,朱某双同意无条件配合、协助工 程机械公司取回挖掘机(八、挖掘机的取回和锁定)。
2019年5月9日,被告朱某(朱某双父亲)与被告于某东分别为原告工程 机械公司出具《担保书》,内容均为“我自愿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朱某双对责公 司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朱某双与责公司 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508)第001号《分期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2019年5月9日,工程机械公司向朱某双交付了挖掘机,朱某双接收该挖 掘机并签收《交机验收单》。挖掘机交付后,被告朱某双分别于2019年6月8 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7日分4期,每期1.83 万元,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7.32万元后,停止支付剩余分期款项,且未经工程 机械公司同意私自拆除挖掘机GPS系统。涉案挖掘机生产厂家龙工(上海)路 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证明更换GPS系统需要8000元(包括GPS 系 统费用、安装费、调试费)。
【案件焦点】
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同时,还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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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双以75万元向原告工 程机械公司购买挖掘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 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 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朱某双在《分期销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 “乙方(注:指朱某双)确认,在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若有)之前, 本合同项下挖掘机产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注:指工程机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 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 双方形成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 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工程机械公司与朱某双在《分期 销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朱某双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工程机 械公司可以直接收回本合同项下挖掘机产品。根据该合同约定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工程机械公司可以取回挖掘机。该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 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朱某双仅向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及4
期分期货款7.32万元,合计27.32万元,占75万元总价款的36.42%,不到 75%,便停止支付剩余款项,截至2020年5月已累计12.81万元,且未经工程 机械公司同意私自拆除挖掘机GPS 数据,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工程机械公司 主张取回挖掘机的条件成就,对其相关主张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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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据此,工程机械公司取回挖掘机后的合理期限内(庭审中工程 机械公司指定回赎期间为14日),被告朱某双可以在支付逾期分期付款本息及 相关费用后,请求回赎挖掘机,自不待言。因此,被告朱某双可于14日内消除 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后,回赎该挖掘机;逾期没有回赎的,工 程机械公司可以另行出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被告朱某双作为挖掘机 的合法使用权人可以占用和正常使用挖掘机,并取得相关收益,但是未经所有 权人工程机械公司同意私自拆除挖掘机 GPS数据,应予赔偿。本案挖掘机虽尚 未取回,但其损失已经客观产生。要求工程机械公司先行取回,再行主张损失, 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实质。因此,被告朱某双现在应当赔偿原告工程机 械公司相应的财产损失8000元。被告朱某、于某东分别给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出 具《担保书》,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庭审中,原告工程机械公司 放弃“被告朱某双一次性偿还剩余货款共计47.58万元”之诉讼请求,系对自 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可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被告朱某双取回案涉挖 掘机,被告朱某双应予以配合;
二、被告朱某双赔偿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挖掘机价值减少的损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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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实合同纠纷


GPS)8000 元;
三、被告朱某、于某东对前述第二项负连带责任; 四 、驳回原告工程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原告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朱某双在《分期销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约定,朱某双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工程机械公司有权要求朱某双立即付清 所有剩余货款,并要求朱某双每日按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同时还可直接收回本合同项下挖掘机产品。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据此向被告朱某 双主张2019年10月至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期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 算)。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倘若原告工程机械公司 不主张取回标的物(挖掘机),而是要求朱某双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应的分 期价款,对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保护(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及数 额多少是另外一个问题),自不待言。但是,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在主张取回标 的物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构成双重主张。也就是 说,在朱某双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工程机械公司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并同时 主张支付逾期分期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若均予以保护,朱某双将因为逾期付 款这一项违约行为而承担两项责任,既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付款及违约 金),又丧失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及使用,让出卖人取回挖掘机,对其而言有 失公平。其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取回制度与合同解除制度不同。合同解 除制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当事人可以主 张返还财产,并同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中, 出卖人取回标物只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中间解决方式,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解 除,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根据就物求偿说的观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 同中的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就物求偿价款的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满足未获得 清偿的价款。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物后,买受人可以回赎标的物;买受人不回赎 或者不能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类


似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无适用违约金之必要。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出卖人另行 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 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 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的规定,关于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所得价款,用 以清偿债务的范围为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并 不包括违约金。此为司法解释的强行性规定,并未规定违约金等例外项目。最 后,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多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出售,买 受人之所以愿意高价购买,系由于可以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且可以享受以后 分期支付价款的期限利益。在朱某双逾期付款数期的情况下,虽然工程机械公 司丧失了正常按期收取货款的利益,但是因其行使了取回标的物的权利,亦使 其提前事受将来方能实现的朱某双未到期的货款预期利益,应予损益相抵。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张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