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封建迷信”为交易目的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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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萍诉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7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赵某萍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王某萍 被告(上诉人):珠宝文化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萍系珠宝文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
赵某萍参加了王某萍于2015年11 月1日在其家中组织的聚会,王某萍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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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请了所谓“风水大师”进行授课;2015年11月3日赵某萍购买了5个水晶洞, 向珠宝文化公司支付了一半的水晶洞款97218元,另向王某萍出具了剩余 97218元的欠条。关于赵某萍是如何参加的此次聚会,法院结合证据认定赵某 萍系受珠宝文化公司之邀于2015年11月1日到王某萍的家中参加的所谓“易 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关于聚会中讲授的内容,法院结合此次聚会的主题 “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会后赵某萍购买5个水晶洞的事实以及赵某萍与陈 某候、杨某翔、韩某礼之间微信记录的内容,认定本次聚会主要宣讲的是水晶 洞具有转运招财等特殊功能的风水内容。赵某萍称其按照王某萍和“风水大 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不仅没发财,生意还比原来差。后 赵某萍醒悟,找王某萍要钱,王某萍不退款,指责赵某萍没有按其教的好好做, 还让赵某萍和水晶洞沟通。赵某萍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 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向赵某萍退还货款97218元;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 萍取回货物5个水晶洞;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赔偿赵某萍损失291654 元。王某萍反诉要求判令赵某萍支付王某萍水晶款97218元;赵某萍支付王某 萍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1.珠宝文化公司是否是买卖合同主体;2.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的行为是 否构成欺诈;3.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萍购买案涉水晶洞,其货款支付 至珠宝文化公司账户,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以赵某萍的个人行为抗辩,鉴于 各方之间无书面合同、案涉款项支付至公司账户、王某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珠宝文化公司和王某萍的陈述等因素,法院认定赵某萍与珠宝文化公司、王某 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珠宝文化公司、王某 萍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赵某萍,赵某萍应将案涉水晶洞返还珠宝文化公司、王 某萍。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某萍货款97218元;
二、赵某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水晶洞5个;
三、驳回赵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驳回王某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会是以珠宝公司的名义邀请 赵某萍参加的,聚会地点显示的亦是北京某会所,珠宝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亦 包括销售工艺品,且赵某萍的水晶洞货款亦是支付到珠宝文化公司的账户,王 某萍参与组织聚会、销售水晶洞,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其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珠宝文化公司应系买卖合同的主体。但考虑到王某萍 坚持主张其个人系买卖合同主体,主动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据此反诉要求 赵某萍支付剩余的水晶洞货款,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与赵某萍 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亦无不妥。
赵某萍主观上并非系因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的判断。 赵某萍在参加聚会之前明知此次聚会的主题是“易经风水聚会”,且邀请的是 所谓“风水大师”讲授“如何利用自然界的万物改善自身运气、达到人丁两 旺、财源滚滚”等内容而仍然参加,其作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的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对聚会中所宜讲的风水内容竞深信不疑,并在聚会后的第3天愿意花费 近20万元购买5个水晶洞,且此后按照所谓“风水大师”的指导每天给水晶 洞浇水、沟通、许愿等长达3年之久。可见,赵某萍自身亦相信水晶洞有特殊 功能,其购买水晶洞并非因王某萍及“风水大师”的蛊惑而被骗购买,故法院 认为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萍构成欺诈。
任何民事活动均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任何 民事活动均须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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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案涉合同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 本案所传递的合同日的系不劳而获、不务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明 显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 而驰。本案中,珠宝文化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 封建迷信思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 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赵某萍有 权要求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退货退款;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无权要求赵某 萍继续支付剩余货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顶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水晶洞系地球地质运动产生,其内部主要成分为水晶,经人工开采与加工, 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人们购买水晶洞多将其视为风水摆件,用于室内摆放、 馈赠亲友等,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与观赏价值。但在水晶洞的买卖交易中,亦 存在相应的法律问题,综合本案诉辩意见,本案审理中需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 题为:本案是否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行为人未因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 要件
欺诈行为是旨在引起、强化或维持对方不正确看法之行为。欺诈行为人既 可能是相对人,亦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即属第 三人欺诈范畴。
本案中所谓“风水大师”参加风水聚会投课并通过微信向赵某萍传递向水 晶洞浇水许愿可以转运发财的信息,但赵某萍并非因此而陷入错误认知,本案 通过对赵某萍本人的职业、民事行为能力、风水聚会内容及购买水晶洞前后的


相关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可见,赵某萍自身对于水晶洞具备转运发财的特殊功 能亦深信不疑,其购买水晶洞并非系因王某萍及所谓“风水大师”传播的迷信 思想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而系其因自身封建迷信思想对水晶洞的功能陷入 错误认知而购买,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故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 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萍构成欺诈。
2.案涉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公 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 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条规定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概念,明确了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过程反映了国家的社会价值取向,在审判实践中, 对于有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行为,而又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缺乏裁判依 据时,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司法 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但由于公序良俗 的内涵较为丰富,给司法裁判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尺度,易出现价值取向判 断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 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全体人民在价 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 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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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准则。故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中,应当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指引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 标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本案中,水晶洞购买方赵某萍从事服装生意,希望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体现了其自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其通过购买水晶洞并向 其浇水许愿等方式来达到发财的目的,将自身命运寄托于虚无缥缈、宣扬不劳 而获的迷信思想显属荒谬。法律不保护以封建迷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案涉水 晶洞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为无效 合同。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清波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