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性侵子女情形,民政部门可被指定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有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由法院指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
标签:侵权|监护人|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民政部门|性侵
案情简介:2015年,卢某父亲因明知卢某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徒刑。法院审理期间,民政局根据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卢某父亲监护权。卢某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卢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亦系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①被申请人卢某父亲作为卢某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身心健康,已不适合再担任卢某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民政局申请,依法予以支持。②由于卢某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其他亲属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监护人,依《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担任卢某监护人。
案例索引:四川泸州纳溪区法院“卢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