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实现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申请人:后谷咖啡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5日,后谷咖啡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房地产最 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59920337.8元。双方还特别约 定将借款合同项下4000万美元进口信贷境内流动资金贷款纳入本合同





担保范围,占用13742万元人民币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抵押物为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后谷咖啡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5年6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 (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 40000000美元贷款。借款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及林权抵押给贷款 人;案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后谷咖啡公司10%的股权质押给贷款人; 三案外人还对此借款合同提供了人的担保。双方约定占用《股权最高 额质押合同》项下8000万元人民币质押担保额度。之后,中国进出口 银行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后谷咖啡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 (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6000000元贷款。后谷咖啡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又另行签订 《林权抵押合同》, 三案外人还提供了人的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2016年8月29日向后谷咖啡公司发放全部贷款。


上述两借款合同借期届满后,双方再次签订展期合同,现展期合同 亦到期,后谷咖啡公司未归还中国进出口银行上述借款。


后谷咖啡公司与云南省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出 口卖方信贷)》, 云南省分行向后谷咖啡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元贷款,双方约定,占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后谷咖啡公司签 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额度;同时其他案外人将后谷咖啡公 司8.6%的股权质押给贷款人,借款人及其他案外人同时为该借款合同 提供林权作为抵押。另外四案外人还对此借款合同提供了人的担保。





2019年4月25日,云南省分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云南省分行将此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应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中国 进出口银行。后谷咖啡公司签章确认知道该债权转让。现借款已届清 偿期,后谷咖啡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


另,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实现担保物权花费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案件焦点】


1.如何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2.在最 高额担保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后谷 咖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 抵押项目、土地使用权属和抵押债权范围明确,现《借款合同(进口 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和《借款合同(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签订后谷咖啡公司 违约,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按 照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虽然本案中三个主借款合同中还存在由其他 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的担保形式,但并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进行 约定,故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无不妥。且本案中三个 主合同均合法有效,贷款人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均已 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最高额担保合同》设立合法,并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后谷咖啡公司对实现担保物





权无实质性争议,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请求 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后谷咖啡公司承担, 法院对此费用予以确认。故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459920337.8 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


准许对后谷咖啡公司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变价后所 得的价款在人民币459920337.8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对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与管辖、裁定与执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申请实 现担保物权属于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审理周期 简短快捷,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对于权利人实现担 保物权、债权利益的取得有良好的效果。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 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从程序和实体上认真审查、严格把握,裁定变 卖、拍卖担保财产,2019年9月26日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 议,而且在2020年2月已经实现了担保物的变卖、拍卖工作,本案的审 判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方面的把握


1.立案受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地 域管辖严格规定于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该类 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标的限制,均由担保财产所 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对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享有管辖权。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 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虽然中国进出口银行主张的诉讼标的高于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的管辖范畴,但本案涉及的担保财 产在呈贡法院管辖的辖区范围内,且该案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应由 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依法受理了权利人的申请。


2.审查处理


(1)鉴于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为 三十天,由于案件涉及的合同数量众多、标的数额巨大,经云南省昆 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但整个案件的 处理从2019年8月5日立案到2019年9月26日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仅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审理结案。


(2) 由于涉及担保抵押物标的额在2016年10月25日评估价值就为 657029054元,已远远超过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查。


(3)虽然本案属于特别程序案件,但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时,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查保全材料,结合案件的客观情 况,及时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三处不动产采取查封 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最后执行过程中仅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将担保物 成功变卖,保障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实体权利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实现实体方面的审理


1.最高额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分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 仅有一个最高额担保合同,而借款合同总共有三个。双方当事人于 2016年10月25日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了担保财产、担 保期间以及最高债权额限度。由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后谷咖啡公司之 间的三个借款合同(主合同) 均适用一个最高额担保合同(从合 同),因此本案的审理并未将案件轻易按照三个不同的主合同进行分 案审理,而是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特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要 点将三个借款合同在一个程序中合并审查。


2.对本案担保物权的实质审查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了本案中的 三个主合同及一个最高额担保合同,确保整个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 系明了、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 财产的裁定书。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注意了以下两个问题:


(1)除了在最高额担保的情况下,本案被担保债权还存在人的担 保及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况。本案中,经审查,三个借款主合同涉及的 担保不仅只有中国进出口银行请求实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每一 个主合同项下还有人的担保、其他担保物的抵押担保以及质押担保。 在各类担保重合的情况下,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并没有约 定,因此,本案中审查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 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2)裁定确认实现担保物权数额的最高限度。本案中,中国进出 口银行主张的请求中第二项为:“裁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担保财产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后谷咖啡公司担保的本金人民币459920337.8 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执行 费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且三个借款合同总的借款金额本金已经达 到4000万美金和5.359亿人民币之和,借款本金数额巨大,且远远超出 最高额担保数额的最高限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三处不动产在2016 年10月25日评估时,市值已为657029054元,至2019年8月,该三处不 动产的价值肯定超过当时的评估值。因此,在最后裁定确认实现担保 物权的限额时确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 459920337.8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双 方当事人的约定。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刘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