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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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张某、甲建筑公司劳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1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甲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杨某随张某在某温泉度假酒店项目工程(以 下简称涉案工程)务工,主要从事砌墙抹灰等工作。后因劳务费被拖欠,张某 向杨某出具了欠条。因张某是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故杨某要求甲建筑公司与 其一并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甲建筑公司认为,张某是以乙建筑公司(系甲建筑公司前身)的名义与新 材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追加新材料公司为被告。甲建筑公司与杨某并不 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杨某索要的劳务费应由张某承担。甲建筑公司提交了 张某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张某因自己无建筑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203

资质,由朋友介绍借用乙建筑公司资质及走账。由张某本人负责承担工程的生 产经营、债权、债务及经济分配、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工程保修、质量终身 负责等一切事务。如发生上述纠纷、经济及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积极处理有关法律、经济纠纷、工程事故、工伤事故 等一切事宜。”甲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张某与乙建筑公司的约定,涉案工程的 劳务费给付问题由张某负责;乙建筑公司已将其所得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张某, 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付工程款的情形,而新材料公司存在尚欠工程款的情形, 其应当就杨某的诉求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予以支付。
【案件焦点】
1.承包人就违法分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就违法挂靠是否对 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出具欠条,确 认欠付杨某劳务费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现拖欠不付实属不妥。同 时,甲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方,无论其与张某之间是转包关系还是挂靠 关系,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杨某要求甲建 筑公司、张某连带支付劳务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张某支付杨某劳务费115200元,甲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甲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张某出具的《工资清单》以及欠条,诉争劳务费现仍处于拖欠未付状态。甲建 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并无不 当,予以维持。甲建筑公司主张劳务费用只涉及涉案工程,但并未提交相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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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据,不予采信。新材料公司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予追 加并无不当,故对甲建筑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前建设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较为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时有发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可 小觑。而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要前提是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工程项 目中常见的几个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 包、转包、挂靠等情形时,也可能出现违法分包的个人等。那么原则上,农民 工的工资应该由谁支付呢?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认为谁雇用、谁支付。许多农民工直到工程结束, 可能都不了解项目前一手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 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迫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该条可 以看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下,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另行向分包单位追偿。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
当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时,上述几个主体是否应当就拖欠农 民工工资一事承担责任?
1.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建设单位未按服合




四、追索劳动报酮、经济补偿金 205

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以未 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 应承担清偿责任;三是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清偿农民工工资。
但是,如果是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等,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农民工 工资?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无须支付工资,因工程已经进行发包,农民工即便 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亦与建设单位无涉。 从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种情形来看,建设单位实际上是只在自身存在 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 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系分包单位招聘,可能并不知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而总承包单位亦不了解分包单位用工情况。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无形成劳动关 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意。但是如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总承包单 位应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 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 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 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 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贵任,一是考 虑到总承包单位自身存在过错,二是考虑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对分包单 位的监督管理义务。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积极履 职,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从而规范市场运行。
3.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贵任主体。在工程存在违 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更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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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应规 范操作,如此才能够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本案中,张某无疑是支付拖欠工资 的直接责任主体,但甲建筑公司明知张某无相关资质,仍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 张某、允许张某挂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虽然庭审中甲建筑公司声称工程 款已经全部支付张某,但在张某无能力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形下,甲建筑公司应 当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于逸冰